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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20:58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布告〔2013〕51号
现发布《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2号——揭露转让股票请求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2月26日
非上市大众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2号——揭露转让股票请求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揭露转让股票请求文件的内容和格局,依据《证券法》和《非上市大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的规则,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股东人数超越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请求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体系揭露转让,应按本原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请求文件。
第三条本原则附录规则的请求文件目录是对揭露转让请求文件的最低要求。依据审阅需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能够要求请求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弥补文件。假如某些文件对请求人不适用,可不供给,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阐明。
第四条请求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赞同,不得添加、撤回或替换。
第五条请求人报送请求文件,初度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请求人不能供给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请求人律师供给鉴证定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确保与原件共同。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继承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吊销抉择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第六条请求文件一切需求签名处,均应由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替代。
请求文件中需求由请求人律师鉴证的文件,请求人律师应在该文件主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共同”,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业务所应在该文件主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旁边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七条请求人应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请求文件的反应定见供给弥补资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对反应定见相关问题进行核对或弥补出具专业定见。
第八条请求文件的封面和旁边面应标明“XX公司揭露转让股票请求文件”字样。
第九条请求文件的扉页应标明请求人信息发表业务担任人和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项目担任人的名字、电话、传真及其他便利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请求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显着的分隔标识。
第十一条请求人在每次报送书面请求文件的一起,应报送一份相应的规范电子文件(规范.doc或.rtf格局文件)。
第十二条未按本原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请求文件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揭露转让股票请求文件目录》
附录:
揭露转让股票请求文件目录
第一章揭露转让阐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请求人关于揭露转让的请求陈述
1-2 揭露转让阐明书(申报稿)
1-3 请求人董事会有关揭露转让的抉择
1-4 请求人股东大会有关揭露转让的抉择
第二章主办券商引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关于揭露转让的引荐陈述
第三章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揭露转让的文件
3-1 财务报表及审计陈述(请求人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求供给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师对差异状况出具的定见)
3-2 请求人律师关于揭露转让的法律定见书
3-3请求人设立时和最近2年及1期的财物评价陈述
第四章其他文件
4-1 请求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请求人公司章程(草案)
4-3国有财物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承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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