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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4:15
不安抗辩权是指现已实行合同的一方,在知道另一方没有实行合同才能时,行使的一种权力,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是十分类似的,都是合同违约的内容,那么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有哪些?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就相关的常识进行回答。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异同有哪些
二者差异和联络如下:
一、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联络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合同预期不实行进行救助的具有代表性的准则,我国《合同法》第68条对不安抗辩权作出了规则,第94条第2项和第108条对预期违约准则作出了规则。两项准则结合起来规则,实际上是学习两大法系的一种测验。
我国《合同法》规则的这两项准则的确具有必定的类似性,二者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实行期到来前回绝实行合同或许或许不实行合同,且债权人都有权回绝自己的实行。但从性质上说,预期违约准则归于违约责任准则的领域,而不安抗辩权则归于合同实行中的抗辩权。两种准则的适用将发生不同的作用,两者的差异还表现在功用、行使条件、行使依据、是否以差错为构成要件和法令救助等方面,不能相互代替。
二、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差异
1、条件条件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条件是两边当事人实行债款的时刻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准则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款之实行存在先后顺序为条件,不管两边当事人是否有责任先行作出实行仍是一起作出实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刻断实行合同而寻求法令救助。
2、行使权力主体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体仅为一方,具有特定性,即有先为实行合同责任的一方。而合同任何一方都可提出预期违约。
3、行使权力所依据的原因不同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是后给付责任人的实行才能显着下降,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实际风险,包含:其运营状况严峻恶化;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谎报有实行才能的诈骗行为;其他损失或许或许损失实行才能的状况。而预期违约所依据的理由是一方声明不履约以及债款人在预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标明其将不履约。
4、时刻要件不同
不安抗辩权要求应领先实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已到实行期。这是由于,假如先实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实行期限没有届至,择期能够依据期限规则进行抗辩,不用引用不安抗辩权。而在预期违约中,违约的时刻有必要是在合同有用建立之后至实行期限届满之前。
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令效力
《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按照本法第68条的规则间断实行的,应当及时告诉对方。对方供给恰当担保时,应当康复实行。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而且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该条规则了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令效力。
1.暂时刻断实行合同债款。一般来说,不安抗辩权亦是一种延期抗辩权。由于间断实行合同债款,仅仅暂时刻断实行或许延期实行合同债款,而并非停止合同债款或许消除合同债款。因而,假使应当后实行债款的一方当事人供给了恰当担保或许作了对待实行,不安抗辩权即行消除,建议抗辩权的应领先实行债款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当康复实行自己的债款。
2.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间断实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康复实行才能,也未供给恰当担保的,间断实行的一方能够解除合同。所谓“解除合同”,便是停止合同联系,或许消除合同联系,换言之,便是停止合同之债,或许消除合同之债。这便是说,建议不安抗辩权的应领先实行债款的一方当事人,对方未于合理期限内康复实行才能而且供给恰当担保景象下,即有权解除合同,消除对方的请求权。因而,不安抗辩权在这一景象下的行使,即由延期抗辩权变成了永久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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