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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4 21:06
众所周知,口头遗言是遗言的一种方式,只需契合相关要求,便是有用能的,那么口头遗言有什么要求呢?关于口头遗言的法条有哪些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材料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可以帮到你。
口头遗言的法条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
一、遗言人须有遗言才能
遗言才能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建立遗言,以依法自在处置其产业的行为才能。遗言为民事行为,建立人有必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才能。依我国现行法规则,只要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才有建立遗言的行为才能即遗言才能,不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的人不具有遗言才能。因而,遗言人须为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2条的规则,无行为才能人或许约束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无效。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才能,以遗言建立时为准。在建立遗言时,遗言人有遗言才能的,这以后虽损失遗言才能,遗言也不因而失掉效能。反之亦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41条中明确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有行为才能。无行为才能人所立的遗言,即便自己后来有了行为才能,仍属无效遗言。遗言人立遗言时有行为才能,后来损失了行为才能,不影响遗言的效能。”
二、遗言须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
遗言有必要是遗言人处置其产业的实在的意思表明,由于意思表明实在是民事行为有用的必要条件。遗言是否为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原则上应以遗言人最后于遗言中作出的意思表明为准。受钳制、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的遗言无效;遗言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言不得撤销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这一规则归于强行性规则,遗言撤销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用。遗言人未保存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比例,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参照遗言确认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少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言收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认。
四、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须为遗言人的个人产业
遗言既是遗言人处置其个人产业的民事行为,就只能就遗言人个人的合法产业作出处置。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国家、团体或许别人一切的产业的,遗言的该部分内容,应确定无效。
五、遗言须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民事行为无效。遗言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许其内容违背社会公德,则也不能有用。
期望经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口头遗言这一方式有愈加深化的了解。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听讼网也供给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到本网站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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