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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因学费增加要求不与自己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5:57
爸爸妈妈离婚后,子女是否有权因膏火添加要求不与自己共同日子的爸爸妈妈一方添加抚育费?
契合法定条件是能够的。
案情简介
2004年7月,王某与刘某因性情不好,爱情确已决裂,协议离婚,离婚时儿子小王9岁。协议约好:小王归母亲刘某抚育,父亲王某每月付出日子费400元。因小王尚年幼,日子费较少,刘某也有安稳收入,足以保持日子。2009年9月,小王升初中,日子费和教育费相应添加。加之刘某下岗,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日子陷入困境。其时王某建立的公司效益颇丰,无法之下,小王要求其父王某添加抚育费。王某回绝,称协议约好抚育费为400元,自己也准时付出,现在没有责任添加。两边洽谈未果,诉至法院。
请问:小王因升初中教育费添加,是否有官僚求其父王某添加抚育费?
回答:
小王因升初中教育费添加,有官僚求其父王某添加抚育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关于子女日子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定,不阻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爸爸妈妈任何一方提出超越协议或判定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尽管王某与刘某离婚协议中约好了抚育费,但该抚育费是以其时小王上小学时的日子费为规范的,此刻小王升初中,所依据的具体情况了发生变化。原协议的约好,不阻碍小王提出合理的要求。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则,因子女患病、上学,实践需要已超越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添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才能的,应予支撑。小王因升初中,实践的教育费和日子费相应添加,原定的抚育费已不足以保持日子,王某建立的公司效益颇丰,有给付的才能,小王有官僚求添加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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