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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21:39
实践中,安排卖淫罪与卖淫罪在违法性质和定刑上都有所区别,关于确定安排卖淫罪的司法解释具有必定的含糊性,在实践中也就保留了必定的灵活性,那么,安排卖淫罪的确定规范是什么呢?在这里,听讼网小编将为您带来这个问题的回答,期望能够在实践生活中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安排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社会风化和治安办理次序。卖淫是一种迂腐、丑陋的社会现象。而安排别人卖淫,是卖淫嫖娼活动发生、存在并不断延伸的重要原因。这种行为毒化了社会风化,危害了社会治安。本罪的目标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是女人,但男性也能够成为本罪的目标。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安排多人进行卖淫的行为。所谓“安排”,是指以招募、雇佣、逼迫、诱惑、容留等手法,有方案、有安排地使别人从事出卖色相的活动。一般表现为两种方式。其一,设置卖淫场所或变相的卖淫场所从事卖淫活动。如以开办旅馆、娱乐城为名,而实践上以此作为卖淫的场所。其二,虽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但经过操控的卖淫人员,有安排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某些饭馆、旅馆的负责人安排服务员到店外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含男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假如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明娱乐业等单位的人员或许负责人,使用本单位的条件,安排别人卖淫的,也应按自然人违法处理,即追查安排者的刑事责任。安排卖淫罪的主体能够是男性,也能够是女人;能够是一人,也能够是多人。
4、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一般出于牟利的意图。但因为刑法没有将牟利的意图规则为片面要件,故不论出于何种意图,只需行为人片面上对安排别人卖淫行为是成心的,即构本钱罪。
二、安排卖淫罪的确定规范
1、是否有安排别人卖淫的成心;依据刑法规则,本罪只处分安排者,关于一般参加卖淫者则不以违法论处,而一般依照违背治安办理处分法令来处理。假如数个卖淫者为了赚取更多金钱,结伙卖淫,彼此传递信息、相互提供方便,互为保护,一起从事卖淫活动的,因为她们都是卖淫者,没有主从之分,也没有较为固定的安排策划者,因而对其一般不应以违法论处,而应处以治安办理处分。可是,假如行为人既自己参加卖淫,又安排别人卖淫的,则构成安排卖淫罪。
2、是否施行了安排别人卖淫的行为。假如没有安排别人卖淫的成心或许没有施行安排别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如有些饭馆、酒店等服务人员卖淫,其负责人虽有放松办理的行为,但只需不具有安排别人卖淫的成心,也没有安排别人卖淫的行为,不能以为其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确定安排卖淫罪的关键在于怎么判别“安排”这一行为,需要从客观和主体等方面进行断定,一起这个条件行为也是之所以法令中对安排卖淫罪装备了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罪更重的惩罚的原因, 更多相关常识您能够咨询听讼网网站的在线律师,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具体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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