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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外籍个人技术转让费应怎样代缴个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1:12

【网友问题】
外籍个人将其技能转让给一家境内公司,技能在境内运用,现在境内公司要付出外籍个人技能转让费,是否按特许权运用费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20%扣缴)?外籍个人若是荷兰人,依据《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是否能够享用税收优惠政策?若有,那我公司是按什么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答】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八条第六款规则:“特许权运用费所得,是指个人供给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能以及其他特许权的运用权获得的所得。”第九款规则:“产业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运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它产业获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规则:“下列所得,不管付出地址是否在我国境内,均为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我国境内供给劳务获得的所得;
(二)将产业出租给承租人在我国境内运用而获得的所得;
(三)转让我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运用权等产业或许在我国境内转让其他产业获得的所得;
(四)答应各种特许权在我国境内运用而获得的所得;
(五)从我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许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盈利所得。”
因而,你应承认外藉个人转让的是技能的所有权仍是运用权以确认个人所得税交税税目。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则:“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交税义务人,以付出所得的单位或许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因而,原则上你公司应代扣代缴该外藉个人的应纳个人所得税,但假如双方税收协议有优惠条款,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用税收协议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第七条规则:“非居民需求享用以下税收协议条款规则的税收协议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许有权批阅的税务机关提出享用税收协议待遇批阅请求。”
因而,你公司如以为契合协议优惠条款,也可依照上述文件规则由该外藉个人向你单位提交应该填写、提交的材料,由扣缴义务人处理批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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