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消费卡过期后未消费金额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8:51
不少经营者在消费卡上都作出相似这样的“规则”:“本消费卡截止期为2009年12月30日,超越此期限,即视为自动抛弃。”对此,山东省顾客协会副秘书长周某以为,这种单方面“规则”不合理,消费卡过期经营者应返还余额。
周某介绍,消费卡一般是顾客先付费后消费,在有效期内,能够屡次进行消费,每次消费独自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直至扣完停止。就持卡顾客而言,每次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可从已付款的消费卡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减少了现金付出环节。
周某说,合同实行期满,卡中如有剩下金额,经营者则应承当返还职责,随意并吞卡内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没有法令明确规则和顾客自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局条款推定别人抛弃余额,是躲避自己职责、加剧对方职责的做法。
周某以为,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停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天壤之别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经营者还未供给服务的相应价值,假如顾客要求交还,并乐意付出必定的手续费,经营者应扣除相应本钱后归还给顾客,或采取经顾客赞同的其他计划。
周某介绍,消费卡一般是顾客先付费后消费,在有效期内,能够屡次进行消费,每次消费独自结算,并从卡内总金额中扣除,直至扣完停止。就持卡顾客而言,每次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可从已付款的消费卡直接扣除相应费用,减少了现金付出环节。
周某说,合同实行期满,卡中如有剩下金额,经营者则应承当返还职责,随意并吞卡内余额则构成不当得利。在没有法令明确规则和顾客自动明示的情况下,经营者以格局条款推定别人抛弃余额,是躲避自己职责、加剧对方职责的做法。
周某以为,消费卡到期后服务的停止与卡内余额的归属是天壤之别的两个概念。卡内余额包含着经营者还未供给服务的相应价值,假如顾客要求交还,并乐意付出必定的手续费,经营者应扣除相应本钱后归还给顾客,或采取经顾客赞同的其他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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