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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0:01

事例:
陆某与龚某为再婚配偶,两人于2002年挂号成婚。龚某原是某市国有企业的员工,2010年龚某办理了公有住宅的购买手续。尔后不久,获得了该房子的产权。今年年初,陆某因与龚某爱情不好,提出离婚诉讼,龚某以为其以国有企业员工的身份,获得了参与房改的资历,该房改房归于其个人一切,龚某的这种说法正确吗?
剖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十一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住宅补贴、住宅公积金应当归一起一切的产业。另第十九条规则,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一起产业购买的房子,房子权属证书挂号在一方名下的,应当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因而,该房子房改的时刻在陆某与龚某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故应该确定该房子系夫妻一起产业。所以,本案中的龚某仅据于其国有企业员工的身份,获得了参与房改的资历,就以为该房改房归于其个人一切,显然是不成立的。在触及房改房的切割中,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一概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可是假如一方能够举出满足的依据,证明该房改房的获得完全是使用个人的福利要素获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用房改房福利方针的,能够确定为一方个人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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