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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08:26
(一)、采纳复合方法的理论根底
我国行政法学界倾向采纳复合方法,争议的焦点在所以采纳司法主导方法仍是采纳行政主导方法,笔者愈加倾向于将行政强制实行权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进行分配,而且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实行为主导的观念。在此方法下,行政强制实行权在绝大多数状况下都交由行政机关自行施行,坚持行政法令进程的完整性;而经过立法罗列少量特殊状况,交由司法机关施行。这儿的“少量特殊状况”是指触及相对人特别严重的权利责任,假如在形成危害实际后再由司法救助会难以补偿相对人丢失,应该让人民法院事前检查后决议是否予以实行。理由如下:
1、行政实体法令联系的不对等决议了行政强制实行权可由行政机关施行
在行政实体法令联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处于不平等的位置,行政机关是办理者,行政相对人是被办理者。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这种联系决议了当行政相对人不实行其责任时,行政机关无需借助于法院的力气强制相对人实行责任,而完全能够依托行政体系的内部力气。“行政处理具有强制实行力气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求。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所作出的决议,假如公民能够拒绝实行,公事将无法施行,国家将成为无政府状态。”无论是从行政法制的理论,仍是从国际法制开展的状况看,行政决议由行政机关实行,都是可行的。行政法令联系的不对等特色决议了行政行为具有效能优先性,一旦建立就假定为契合法令规则,除非由相对人提起复议、诉讼并由收效裁判吊销、改变,这被有的学者称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2、行政强制实行权的性质决议了应该将法院实行作为辅佐办法
行政强制实行主体是由行政强制实行权的性质决议的,也是由司法权的性质决议的行政强制实行的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而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根据的是行政权利,则行政强制实行权同做出行政行为的权利相同,都归于行政权。司法的内在应当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所作的具有法的威望的裁判”,其本质是“威望裁判”。它具有过后性、消极性、终究性的特色。而我国请求法院强制实行实际上是一种事前检查,即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法院强制实行前,法院要对其进行合法性检查,咱们权且不谈这种检查的必要性与否,单就这种检查行为的性质而言,它就违反了司法的过后性、消极性、终究性的特色,因而,我国将法院作为首要行政强制实行主体的方法有悖于司法权的性质,要将法院置于行政强制实行主体中的非有必要位置,起辅佐效果。
(二)、相关准则的具体规划与完善
1、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设定
笔者以为,只要法令和行政法规才能对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的设定是行政强制实行的根底,因行政强制实行联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的严重利益,故对其设定,有必要加以严厉约束。现在我国的现状是法令中并没有规则谁有权设定行政强制实行权,而各种法令、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等都有对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规制。国外则多是由《行政强制实行法》或《行政程序法》直接设定,具体手法则由单个法作弥补,此点值得咱们学习。笔者主张,在《行政强制法》中应明晰规则:(1)法令能够设定任何事项的行政强制实行;(2)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约束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事项的行政强制实行;(3)其他任何方法的法令文件均不能自行设定任何事项的行政强制实行。
2、行政强制实行权的区分规范: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的规则,其他一些单行的法令、法规也对行政强制实行权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区分作的准则性的规范,但是,单依此准则并不能明晰明晰地区分两者之间的强制权限进行明晰明晰地区分,笔者在总结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一些观念之上,以为根据不同的规范,能够对两者之间的权限进行如下进一步的区分:
(1)、以实行标的所采纳的强制办法为规范。行政强制实行按标的可分为对人身、行为、产业的强制实行三类。其间对人身的强制实行也有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巨细之分,如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就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大,应由法院强制实行,反之,如强制传唤、强制戒毒就能够交由行政机关自力强制实行,以避免实行过错形成行政相对人不行拯救的严重丢失及呈现巨额国家赔偿的状况发作。
关于产业的强制实行,考虑到其特殊性及操控我国乱罚款、乱收费等现象的实际需求,则能够设定必定的金额为规范,在规范金额以上的由人民法院实行,规范金额以下的由行政机关强制实行。考虑到我国地域宽广,经济开展不平衡的问题,各地区,各相对方经济能力相差甚大,难以规则一个一致的规范,笔者主张能够针对不同的行政相对方选用不同的金额规范,超越该规范的,由法院进行强制实行;低于该规范的,由行政机关强制实行。
关于个人的产业强制实行行为,能够参阅奥地利1925年《行政强制实行法公例》第2条的规则:以不影响受实行人最低极限之日子,及不波折法定奉养责任之实行者为限。然后建立最小危害准则和对被实行人的基本日子保证准则,表现了对相对人权益的维护,统筹了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的权益;关于商业法人,以其总资产乘以某一系数为金额规范。关于事业单位,以其财政拨款预算乘以某一系数为金额规范。上述三个系数由行政强制实行法作一致规则。具体计算方法,能够在施行细则中作具体的严厉的科学的规则。
(2)、以案子的事务性质为规范。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实行,如公安机关的强制传唤、专利办理机关的强制答应、外汇办理机关的强制收兑等;而一般性、各行政机关遍及需求的则不宜遍及授权,而应由人民法院实行。如强制拍卖、强制扣缴、强制划拨等,准则上应由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3)、因为时刻的紧迫性,不允许请求法院实行的,当由行政机关强制实行。如公安机关的强制拘留权,海关的强制拘留权,卫生机关的强制阻隔权,税务机关的强制划拨权等。
(4)、以强制实行的方法为区分规范。现在国际各国遍及建立了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的准则。这是因为直接强制是直接对行对人的人身或产业采纳暴力,而这种人身和产业往往具有不行代替性和不行恢复性,这就简单使直接强制形成的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丢失更大且难以得到救助。根据对相对人权益维护的考虑,直接强制准则上划归法院,直接强制划归行政机关。但是笔者以为,代实行与直接强制比较,虽然是一种比较平缓的实行方法,但它对相对人的权益也或许形成严重影响。例如代为撤除民房。所以不能将代实行权遍及颁发行政机关,而应该与直接强制相同,准则上由人民法院实行,破例状况下由行政机关实行。
以上是对我国行政强制实行权在法令建立的准则上进一步的区分,但是咱们有必要看到,以上的任何一个规范独自适用都不能明晰合理地对行政强制实行权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作出区分,而应归纳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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