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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探视权常常涉及哪些问题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6:34
夫妻离婚后由于爱情不再,常常企图阻止另一方行使子女探望权,许多胶葛也就不可避免。近年来,跟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离婚两边因探视孩子而引发的胶葛也逐步增多,不只影响社会安定,更给孩子造成了严峻的心思损伤。那么关于关于孩子的探视权常常触及哪些问题呢?听讼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实践中首要触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 直接抚育孩子一方对孩子实施单独独占。一些当事人离婚今后,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构成谁抚育孩子谁就有决议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禁绝对方探视或许横加干涉,一起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主张不闻不睬,不利于孩子的健康生长。
(二)关于探视权的判定,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判定书中很简单地确认一方有探视权,在实践实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刻、地址、方法定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仍是一周一次?是带回去住仍是到对方家,仍是在子女地点校园探视?很容易发作胶葛,不利于恳求方探视权的完成。若规则的过于详细,履行起来也很困难,由于实践日子中随时呈现的许多要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定履行。
(三)“探视权”的履行也是现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遏或对探视权进行乱用。咱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事例。一例是,两边离婚孩子被判定由女方直接抚育,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禁绝其进入屋内,仅仅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翻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法又提起诉讼。另一例是,两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育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育,但两人常因探视发作胶葛,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儿子,妈妈来看你了。”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则:对拒不履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定或裁决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履行。但该规则过于笼统,实践中怎么“强制履行”,无法可依。
(四)法律规则,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日子的父亲或母亲。而实践中详细行使探视权的不只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日子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日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乃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禁绝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生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道理。
(五)不直接抚育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呈现孩子清晰表明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景象,这是法院调停或裁判时往往疏忽或许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法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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