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约定过低可以二次修改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10:47
签定合同的时分,违约职责条款是非常重要的内容,违约职责的承当方法就包含付出违约金,而违约金一般是在合同中进行约好的,假如违约金约好过低,那么违约职责约好过低能够二次修正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违约职责约好过低能否进行二次修正
【案情】
谢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在本县河东新区开发的店面一间,并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店面总价30万元,谢某以按揭借款的方法付款,合同中还约好:房子2011年2月25日前竣工,到时房地产公司应当将经检验合格的店面交给买受人谢某,假如出卖人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的,则应当向买受人谢某付出违约金。后房地产公司2012年4月1日才交房,谢某以按合同约好的违约金缺乏平等地段平等面积店面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调高违约金规范,以补偿丢失。关于合同现已约好了违约金可是合同约好的违约金过低,守约方可否要求调高存在不合。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予以添加。本案中约好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低于店面的租金,所以本案的违约金依法可适当调高。
第二种定见以为,谢某和房地产公司已就违约金有约好,而且合同是两边意思自治准则的表现,合同合法有用,无实行不能的景象。所以应当遵守合同,本案中的违约金不能够调高。
【管析】
实践中,对违约金的数额能否调整以及以什么规范调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本案的焦点是,在房地产公司构成合同违约的状况下,谢某以合同中已约好了的违约金比实践的租金丢失低为由恳求调高是否应当支撑。本文作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中的违约金不应当添加。
合同应当遵从自在准则,违约金作为民事职责的一种,它是由当事人洽谈确认的。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谢某和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现已对逾期交房约好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案房地产公司拖延交给店面,违反了合同约好,构成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职责。那么其所承当职责的规模准则上应依当事人的约好。
《合同法》第113条规则的一方不实行义务给另一方形成丢失所付出的补偿额包含合同实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这条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好的景象,而本案中谢某和房地产公司关于违约金是有约好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的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予以添加,该法条中的低于形成的丢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解说,应当是指低于形成的实践丢失,实践丢失包含产业的损毁、削减或许灭失等发生的费用。
根据以上剖析,关于违约金是否能够调整的规范是:合同中约好了违约金的,当事人建议进步的部分又是形成的实践丢失的,则能够就约好的违约金与实践丢失之间的差额为调高的规范进行调高;合同中没有约好违约金的,则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而本案中谢某与房地产公司现已就违约金有约好,而且谢某建议的丢失不是实践丢失,仅仅一种预期的利益,预期利益具有不确认性,关于预期利益的补偿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撑。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违约金不能要求调高。
上述常识便是小编对“违约职责约好过低可为能够二次修正”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则,违约金远低于实践形成的丢失时,丢失人能够向法院恳求进步,也能够签定补充协议从头约好。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违约职责约好过低能否进行二次修正
【案情】
谢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在本县河东新区开发的店面一间,并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店面总价30万元,谢某以按揭借款的方法付款,合同中还约好:房子2011年2月25日前竣工,到时房地产公司应当将经检验合格的店面交给买受人谢某,假如出卖人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的,则应当向买受人谢某付出违约金。后房地产公司2012年4月1日才交房,谢某以按合同约好的违约金缺乏平等地段平等面积店面租金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调高违约金规范,以补偿丢失。关于合同现已约好了违约金可是合同约好的违约金过低,守约方可否要求调高存在不合。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则: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予以添加。本案中约好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低于店面的租金,所以本案的违约金依法可适当调高。
第二种定见以为,谢某和房地产公司已就违约金有约好,而且合同是两边意思自治准则的表现,合同合法有用,无实行不能的景象。所以应当遵守合同,本案中的违约金不能够调高。
【管析】
实践中,对违约金的数额能否调整以及以什么规范调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本案的焦点是,在房地产公司构成合同违约的状况下,谢某以合同中已约好了的违约金比实践的租金丢失低为由恳求调高是否应当支撑。本文作者赞同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中的违约金不应当添加。
合同应当遵从自在准则,违约金作为民事职责的一种,它是由当事人洽谈确认的。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丢失补偿额的计算方法。谢某和房地产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现已对逾期交房约好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案房地产公司拖延交给店面,违反了合同约好,构成违约,应当承当违约职责。那么其所承当职责的规模准则上应依当事人的约好。
《合同法》第113条规则的一方不实行义务给另一方形成丢失所付出的补偿额包含合同实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这条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好的景象,而本案中谢某和房地产公司关于违约金是有约好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则的约好的违约金低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予以添加,该法条中的低于形成的丢失,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解说,应当是指低于形成的实践丢失,实践丢失包含产业的损毁、削减或许灭失等发生的费用。
根据以上剖析,关于违约金是否能够调整的规范是:合同中约好了违约金的,当事人建议进步的部分又是形成的实践丢失的,则能够就约好的违约金与实践丢失之间的差额为调高的规范进行调高;合同中没有约好违约金的,则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而本案中谢某与房地产公司现已就违约金有约好,而且谢某建议的丢失不是实践丢失,仅仅一种预期的利益,预期利益具有不确认性,关于预期利益的补偿没有现实和法令根据,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撑。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违约金不能要求调高。
上述常识便是小编对“违约职责约好过低可为能够二次修正”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则,违约金远低于实践形成的丢失时,丢失人能够向法院恳求进步,也能够签定补充协议从头约好。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