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时受伤可否要求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7 14:57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乘客在搭车时,在上、下车过程中受伤,那么乘客下车时受伤可否要求车辆一切人及保险公司承当职责,关于乘客下车时受伤的法律规矩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乘客下车时受伤的法律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乘客下车因车门封闭受伤要求车辆一切人及保险公司承当职责
2013年2月2日9时10分,原告乘坐范某驾驭的粤AD37 × ×公交车(归于A有限公司)行至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车站,正下车时,该车右后门忽然封闭,夹到原告脚,将原告带倒,使其摔在地上受伤。事端发作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于2013年2月4日作出“路途交通事端承认书”,承认原告在事发时归于行人,范某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原告无职责。A有限公司是粤AD3 7 ××公交车的车主,该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某在事发时正在实行职务。事端发作后,原告被送往中山大学孙逸仙留念医院南院医治,后又于当天即2013年2月2日转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隶属骨伤科医院,从当日至2013年3月12日在该院住院医治,共住院38天。2013年5月6日,法医临床判定定见以为胡虾女左股骨粗隆间破坏性骨折,致左下肢功用部分损失的伤残程度为九级。现在原告恳求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当补偿职责,超越部分由范某、A有限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法院判定:因下车时车门封闭受伤的应承认为交通事端并予以补偿
原告乘坐范某驾驭的公交车,在下车过程中发作本案交通事端,交警部门承认其时原告归于行人,并作出事端职责承认书,承认范某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原告无职责,本院对此予以承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称原告在事发时归于车上人员,本案不归于交通事端,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规模的定见,本院不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矩: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本案事端车辆现已投保了“交强险”,故承保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保险金额规模内对补偿金承当赔付职责,即在逝世伤残补偿限额的规模内赔付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交通费、精力危害抚慰金、残疾补偿金、判定费等,在医疗费用补偿限额的规模内赔付医疗费。另:因为事端车辆还购买了第三者职责险,故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保险金额的补偿金部分,应依据商业第三者职责险保险合同的约好,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规模内进行赔付,缺乏部分再由A有限公司承当。
律师说法:乘客下车因车门封闭受伤时可否要求车辆一切人及保险公司承当职责?
交通事端是指车辆在路途上因差错或许意外形成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事情。本案中,乘客下车时因车门封闭遭受损伤的,应承认为交通事端,此刻下车的乘客应承认为行人。在该交通事端中,司机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行人无职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的规矩,一起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职责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当事人一起申述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矩承认补偿职责:(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二)缺乏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补偿;(三)仍有缺乏的,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职责法的相关规矩由侵权人予以补偿。可知,交通事端的补偿次序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因而,乘客下车因车门封闭受伤时能够要求车辆一切人及保险公司承当职责。
归纳以上介绍,乘客下车时受伤能够要求车辆一切人和保险公司依法补偿。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乘客下车时受伤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案情简介:乘客下车因车门封闭受伤要求车辆一切人及保险公司承当职责
2013年2月2日9时10分,原告乘坐范某驾驭的粤AD37 × ×公交车(归于A有限公司)行至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车站,正下车时,该车右后门忽然封闭,夹到原告脚,将原告带倒,使其摔在地上受伤。事端发作后,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于2013年2月4日作出“路途交通事端承认书”,承认原告在事发时归于行人,范某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原告无职责。A有限公司是粤AD3 7 ××公交车的车主,该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范某在事发时正在实行职务。事端发作后,原告被送往中山大学孙逸仙留念医院南院医治,后又于当天即2013年2月2日转到广州中医药大学隶属骨伤科医院,从当日至2013年3月12日在该院住院医治,共住院38天。2013年5月6日,法医临床判定定见以为胡虾女左股骨粗隆间破坏性骨折,致左下肢功用部分损失的伤残程度为九级。现在原告恳求由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当补偿职责,超越部分由范某、A有限公司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法院判定:因下车时车门封闭受伤的应承认为交通事端并予以补偿
原告乘坐范某驾驭的公交车,在下车过程中发作本案交通事端,交警部门承认其时原告归于行人,并作出事端职责承认书,承认范某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原告无职责,本院对此予以承认。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称原告在事发时归于车上人员,本案不归于交通事端,不在“交强险”的理赔规模的定见,本院不予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矩: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本案事端车辆现已投保了“交强险”,故承保人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保险金额规模内对补偿金承当赔付职责,即在逝世伤残补偿限额的规模内赔付护理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养分费、交通费、精力危害抚慰金、残疾补偿金、判定费等,在医疗费用补偿限额的规模内赔付医疗费。另:因为事端车辆还购买了第三者职责险,故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对超出“交强险”保险金额的补偿金部分,应依据商业第三者职责险保险合同的约好,在商业第三者职责险规模内进行赔付,缺乏部分再由A有限公司承当。
律师说法:乘客下车因车门封闭受伤时可否要求车辆一切人及保险公司承当职责?
交通事端是指车辆在路途上因差错或许意外形成人身伤亡或许财产损失的事情。本案中,乘客下车时因车门封闭遭受损伤的,应承认为交通事端,此刻下车的乘客应承认为行人。在该交通事端中,司机承当事端的悉数职责,行人无职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六条的规矩,一起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职责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危害,当事人一起申述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矩承认补偿职责:(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职责限额规模内予以补偿;(二)缺乏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补偿;(三)仍有缺乏的,按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职责法的相关规矩由侵权人予以补偿。可知,交通事端的补偿次序为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侵权人。因而,乘客下车因车门封闭受伤时能够要求车辆一切人及保险公司承当职责。
归纳以上介绍,乘客下车时受伤能够要求车辆一切人和保险公司依法补偿。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乘客下车时受伤的法律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