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4:12江苏首例公款购买商业稳妥纠纷案29日在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断定,法院审理以为,这起纠纷的本质是经过商业稳妥的方式将部分单位产业搬运到被稳妥人个人一切,其实在意图是以合法的稳妥合同方式向部分人员违规分发事业单位产业,因而断定稳妥合同无效。
1998年11月,南京市某设计院作为投保人,为部分职工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集体新世纪增值养老稳妥,并付出了60万元稳妥费。本年5月,设计院向寿险公司出具集体人身险满期给付恳求书,一次性领取了养老稳妥金627281.26元,而此刻设计院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设计院职工、被稳妥人蒋某等10人以为寿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稳妥受益人的利益,遂将该寿险公司推上法庭,要求被告付出原告生计稳妥金每人7841元,合计78410元,并恳求追加设计院为本案第三人。
在庭审中,原告以为投保人只要付出稳妥金的责任而没有享有稳妥金的权力,被稳妥人才享有稳妥金的恳求权。被告则辩称稳妥合同中并没有指定受益人,依据《稳妥法》规则,稳妥公司能够付出给投保人或被稳妥人。
法院审理以为,设计院在向被告投保时是事业单位,其产业属国有产业。此案中第三人用于为部分成员购买商业稳妥的资金悉数由第三人担负,而购买稳妥发生的结果则是将单位所操控的产业转化为被稳妥人个人一切,且第三人不能供给依据证明其合法性。从所购买的险种看,届满时稳妥人给付逝世补偿或生计给付金总额均为627281.26元,与其时利率条件下60万元三年的本息总额相差无几,被稳妥人并未取得更大的稳妥保证。法院因而断定这种使用人寿稳妥无偿搬运产业一切权的行为归于以合法的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无效合同,驳回原告恳求。
设计院代理律师表明,因设计院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笔稳妥金将依照改制文件相关规则,由主管部门给出处理计划。
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副院长李传松以为,动用公款购买商业稳妥的现象在机关及事业单位并非个案,财政部、监察部近期一起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稳妥若干问题的规则》,要求在本年11月30日之前对此悉数按规则进行清退。本案的断定有用保护了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表现了法院和法官的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