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案例——儿媳继承婆婆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0 20:14承继法事例
丧偶儿媳有权承继婆婆遗产
案情简介:王林的爸爸妈妈共有子女王华及王林二人,姐姐王华2000年嫁人。王林2003年与张兰成婚。婚后王林夫妻与母亲刘某一起日子,全家过得和友善睦。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5年王林遇事故身亡。王林身后,张兰未再婚,仍和婆婆刘某一起日子,精心照料体弱多病的婆婆刘某。2007年1月,婆婆刘某不幸病逝,留下遗产4万元。女儿王华拿走了母亲刘某悉数遗产4万元,张兰找王华洽谈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定:儿媳张兰承继婆婆刘某的遗产2万元。
分析:一、因为被承继人刘某生前未立遗嘱确认其遗产承继人及遗产处理,所以本案应按法定承继来处理。
我国现行《承继法》第十条规则,“遗产按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
一起《承继法》第十二条规则“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爸爸妈妈尽了首要奉养责任的作为榜首次序承继人。”
二、儿媳张兰有权分得婆婆刘某的遗产
本案中的儿媳张兰在老公身后,依然毫无怨言、精心照料体弱多病的婆婆,能否算是尽了首要奉养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 30条规则“对被承继人日子供给了首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首要搀扶的,应确定其尽了首要奉养或首要抚养责任。”
依照上述规则,结合本案的状况,本案中的媳妇张兰应该确定对被承继人进了首要的奉养责任,王林与张兰无孩子,不存在代位承继的状况,现刘某遗产的法定承继人榜首次序是:其女儿王华、儿媳张兰,由二人一起承继该4万元遗产,所以,她分得2万元的遗产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