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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15:55
房地产典当】房地产典当完成
总述
房地产典当权的完成,又称房地产典当权的实施,即当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时,房地产典当权人行使其典当权将典当的房地产变价以满意其债款得到优先受偿的进程。房地产典当权的完成是债款完成的一种方法,是房地产典当权担保功用完成的最终环节。
完成条件
(一)房地产典当权完成的条件
房地产典当权是为将来行使而设定的权力,非即时行使的权力,只要契合必定的条件,典当权人才干行使之。房地产典当权完成的条件有三:
1、房地产典当权的存在。房地产典当权的完成首要应以房地产典当权的存在为条件。房地产典当权的存在是指当事人曾就特定的债款设定房地产典当权,而且,此项房地产典当权没有因法定的原因此消除。房地产典当权若不存在,则不能完成典当权。
2、债款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债款已届清偿期而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权人才干行使典当权。清偿期为房地产典当权人得依法向债款人恳求债款实施的时期,应以挂号的日期为准。清偿是指典当权所担保的债款悉数得到清偿,若债款仅获部分清偿,典当权人可行使典当权而使未受偿部分的债款取得清偿。
3、关于债款的未受清偿典当权人没有过错。我国立法关于典当权与主债款的联系,严厉遵从典当权的附从性,故在债款的实施进程中发作瑕疵必然会影响典当权的效能。若债款的不能实施,系房地产典当权人的原因所造成的,则典当权人不能以债款现已到期为由,实施房地产典当权。
完成方法
(二)房地产典当权完成的方法
一般的典当权,其完成的方法有折价、变卖和拍卖三种。在我国,完成房地产典当权只能采纳拍卖方法。债款人不实施债款时,房地产典当权人有权依法以典当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方法透明度高,公平合理,更利于担保意图的完成及房地产商场的良性开展。
完成程序
(三)房地产典当权完成的程序
债款实施期届满债款未获清偿的,典当权人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在人民法院的掌管下,完成典当权。
在划拨的国有土地运用权上设定典当,完成典当权时,有必要通过两个特别程序:一是拍卖该土地运用权时,有必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阅;二是拍卖所得价款有必要首要交纳应缴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然后典当权人才干优先受偿。
(一)因典当的房地产灭失且无代替物而消除
房地产典当权乃物权,作为其标的物之房地产因天然灾害、共用征收比及原因此灭失时,房地产典当权自无法持续存在而消除。
房地产典当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当房地产灭失时,如果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则房地产典当权及于该赔偿金、保险金或补偿金,房地产典当权并不消除。
(二)因被担保的债款消除而消除
依我国立法,典当权相关于主债款,具有肯定的附从性。房地产典当权与被担保债款一起存在,债款消除,房地产典当权也消除。
被担保债款可因如下原因此消除:
⑴债款人或第三人为悉数之清偿;
⑵债款人对房地产典当权人亦存在债款并契合抵销条件时,其债款彼此抵销;
⑶房地产典当权人与债款人因承继、兼并等而发作混淆,房地产典当权人与债款人成为一人;
⑷房地产典当权人在不危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革除债款人的债款。
(三)因房地产典当权完成而消除
如前所述,房地产典当权完成是房地产典当权担保功用完成的最终环节。房地产典当权完成,房地产典当担保法律联系消除,房地产典当权天然消除。
(四)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除
房地产典当权为物权,故原则上既不得因所担保之债款罹于消除时效而消除,一起也不得因除斥期间之通过而消除。但近现代民法从尽迅确认各种杂乱法律联系的实际需要动身,也破例的规则典当权得因必定期间之通过而消除。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80条规则:典当权担保的债款,其恳求权已因时效而消除,如典当权人于消除时效完成后五年间不可使其典当权的,该典当权消除。在我国,此除斥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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