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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1 22:34

黑龙江省乡村社会养老稳妥规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4年12月9日
第一条为保证乡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护社会安稳,树立健全社会保证制度,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依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实施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制度,坚持农人自我保证为主,自助与合作相结合,社会稳妥与家庭养老相结合的准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乡村(含城镇企业)居民参与的社会养老稳妥。第四条各级民政部分担任安排本规则实施。第五条养老稳妥金交纳以个人为主,团体补助为辅。城镇企业员工参与养老稳妥的团体补助,由企业按员工工资总额的必定份额税前列支。第六条参与养老稳妥人员的年纪一般为17至60周岁;16岁以下的,可由供养者为其交纳子女养老稳妥金。第七条参与社会养老稳妥的人员依据本地区和自己的实践承受能力,自愿挑选投保层次,月投保层次规范的2、4、6、8、10、12、14、16、18、20元,自愿挑选20元以上者不限。在保证老年时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也可交纳一次性养老稳妥金。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交纳稳妥金时,能够调整交纳稳妥金的层次或停交稳妥金。康复交纳稳妥金时能够补交停交的稳妥金。第八条个人交纳和团体补助的养老稳妥金均记在稳妥人的名下。第九条城镇企业员工交纳稳妥金以企业为单位收缴,农人以村为单位收缴。劳动报酬按月、季、年收入的,别离按月、季、年交纳。第十条收取养老稳妥金的年纪起点为50周岁,稳妥人员能够自愿挑选50、55、60周岁为自己收取养老稳妥金的时限。给付的养老稳妥金按月或按季发放,不得拖欠和平调。第十一条收取养老稳妥金人员,如缺乏10年逝世的,其所剩下年限的养老稳妥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收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一次性给付地点村或单位用于逝世者的丧葬费或养老稳妥的团体补助。收取养老稳妥金10年后仍健在者,持续按原规范收取养老稳妥金,直至身亡停止。第十二条参与养老稳妥人员接连投保30年以上并已收取养老稳妥金的,不管何时逝世,均给付丧葬费200元。第十三条参与养老稳妥人员交纳稳妥金期间死的,其交纳的养老稳妥金总额(含团体补助部分)扣除规则的办理服务费后,连同按国家规则的利率计息,悉数交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交还地点村或单位用于逝世老的丧葬费或养老稳妥团体补助。第十四条参与养老稳妥人员迁往外地或农转非、招工、提干和升学的,将其稳妥联系和所交纳的养老稳妥金转到迁入地养老稳妥机构;迁入地没有树立养老稳妥制度的,将交纳的稳妥金总额(含团体补助部分)扣除规则的办理服务费后,连同国家规则的利率计息,交还自己。第十五条参与养老稳妥人员因伤残、严峻疾病等原因损失劳动能力的,失掉生活费来历的,如未到达收取养老金年纪,经自己请求,养老稳妥机构审阅后,可将自己交纳的养老稳妥金(不含团体补助部分),连同按国家规则的利率计息,悉数或分期交还自己。第十六条养老稳妥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典当和归还欠款,不得虚报或冒领养老稳妥金。违者一经查出,除追回资金外,还要追查当事人职责。第十七条县(市)以上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基金办理机构,详细承当基金的运营和保值、增值,在指定的专业银行建立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基金专户,并及时汇入省保值、增值的指定帐户,专款专用。任何部分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或移用。第十八条养老稳妥基金除需现付出部格外,购买国库券、金融债券的,有必要到达国家规则的保值、增值利率。第十九条各级乡村社会养老稳妥基金办理机构,要树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提受民政、财务、审计部分的监督查看。第二十条各级乡村社会养老稳妥机构工作人员要秉公执法,对私行移用、并吞养老稳妥基金、无故拖欠养老稳妥金和虚报冒领的,由地点单位或上级主管部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省民政厅担任解说。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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