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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转让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20:17
【仓储合同范本】仓单的转让问题
仓单的最重要特征,是作为物权凭据的有价证券,具有流转性。《合同法》第387条规则:“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的,能够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力。”这一规则表明晰仓单的可转让性及其法令要求。
1.仓单作为有价证券,能够流转,流转的方法能够是转让仓单仓储物的所有权,即转让仓单;还能够是依照《担保法》的规则,以仓单出质,即以仓单设定权力质押,使质权人在必定条件下享有提取仓单荐下仓储物的权力。
2.仓单转让或许仓单出质,均须契合法令规则的方式,才干发生相应的法令效力。存货人转让仓单必须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若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没有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即便闪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能收效。因此,背书与保管人签章是仓单转让的必要的方式条件,缺一不可。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反面或许沾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即受让人)的称号或名字、居处等有关事项的行为。保管人的签字或盖章则是保证仓单及仓单利益,清晰转让仓单过程中法令责任的手法。
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将仓单交给质权人,质押合同收效。当债款人不实行被担保债款时,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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