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改嫁未迁户口可以拿到土地补偿款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4:32夫妻俩成婚生子后因爱情不好离婚,女子随后改嫁别人但户口一向未迁出前夫家中,而离婚前一周,前夫家庭刚刚承揽了村中的3.5亩土地用于家庭经营,女子是该承揽方土地承揽经营权共有人之一。两人离婚6年后,该家庭承揽土地被征用,而离婚改嫁的女子该不该取得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今天开庭》为您叙述乡民怎么才干享有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
离婚改嫁土地补偿款是否能拿
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园村乡民张亮挂号成婚,1993年12月生育一名男孩。1998年1月1日,大园村与冯花的 家婆林桂娃签定承揽合同,将3.5亩土地以家庭承揽方法发包给林桂娃,承揽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冯花是该承揽方土地承揽 经营权共有人之一。可是,该承揽合同签定才一周,同年1月7日,冯花与张亮因爱情不好挑选了离婚。2000年1月12日,冯花与澄迈县老乡镇马村社区居委会的马家秋挂号成婚,但户口仍留在大园村未迁出。
2014年7月,大园村的团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园村依照村里经过的分配计划进行分配,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31000元,而以冯花已出嫁为由回绝分配。
改嫁女享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力
冯花出具《证明书》证明自己从大园村出嫁后,在现任老公处未参加土地承揽,未取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待遇。冯花以为大园村侵犯了其作为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遂将案诉至法院,向大园村索要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原审法院判定确定,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乡民张亮挂号成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园村,参加村里土地承揽,取得了该经济组织成员资历。两人离婚且冯花改 嫁,但从未将户口迁出,在嫁入地没有承揽地,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应确定其具有原夫地点(大园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大园村回绝向冯花发放土地补偿 款,侵犯了冯花作为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定大园村向冯花付出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大园村不服原审法院判定,向海口中院上诉称: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村团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第3条的规 定,冯花现已不在大园村寓居日子,且现已不以大园村的土地为赖以生存的保证,而是终年寓居日子在其现任夫家,从未参加大园村的团体日子以及行使成员权力和 实行成员责任,因此,冯花不应再享用大园村的补偿款。
注:
海口中院以为冯花仍具有大园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应享有与大园村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遂依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仍是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取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5条第(1)款规则:乡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团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团体经济组织寓居的,应当确定其具有原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第5条第(2)款规则:乡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团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揽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确定其具有原夫地点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
本案中冯花尽管改 嫁他村,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现任老公村中享有其他土地补偿款等待遇,所以依然具有大园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大园村应向冯花付出征地补偿款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