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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的特征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4:29
医疗事故罪的特征有哪些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医疗单位的正常作业次序。国家通过一系列法令、法规对医务作业进行严格管理,以保证医疗单位的正常作业次序。行为人由于严峻不负职责而形成医疗事故,不只侵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并且侵害了医疗单位的正常作业次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在医疗单位承受医治、体检的人。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护理或体检的过程中严峻不负职责,然后形成就诊人逝世或许严峻危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因而,构本钱罪在行为方面有必要具有两个要件:
其一,行为人在医务作业中施行了严峻不负职责的行为。所谓严峻不负职责,是指行为人在治疗护理过程中,粗枝大叶,玩忽职守,违背规章制度和治疗护理惯例,不实行或许不正确、不及时实行医疗护理职责。这种行为既可所以作为,也可所以不作为,前者如手术中错配药物、过错输血等,后者如值勤医生擅离职守。
其二,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了就诊人逝世或许严峻危害了就诊人身体健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2条的规则,所谓严峻危害,是指医务人员的渎职行为形成了就诊人残废、安排器官危害导致功用阻止等景象。当然,行为人严峻不负职责的行为与上述特定成果之间有必要存在因果关系,才干建立本罪,不然不能要求行为人承当此种职责。
3.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有必要是医务人员。所谓医务人员,一般是指通过医药院校教育或各级医疗机构训练后,由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供认或许通过查核获得相应资历的从事医疗作业的人员。详细而言,医务人员包含在国有、团体医疗机构中从事治疗、救治、护理作业的医生、药师和护理以及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开业的个别诊所的行医人员。
4.本罪在片面方面是过错,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或许发生就诊人逝世或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成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现已预见但轻信能防止。假如行为人在医疗护理过程中成心形成就诊人逝世或成心严峻危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依据性质和情节建立成心杀人罪或成心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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