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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终立口头遗嘱继承人见证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4 06:35

陈某在弥留之际,叫来二个儿子陈乙和陈甲及二个媳妇、5岁的长孙及族老黄某6人在场,宣告:把自己的悉数遗产10万元和4间房子由二个儿子和长孙一起承继,由于按传统观念,长孙当晚儿享用承继遗产平等的比例,言毕陈某逝世。后陈乙不服诉至法院,以为其5岁的侄儿不该与其平等承继父亲的遗产。
法院审理后以为,陈某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陈某的遗产应由他的两个儿子一起承继,即每人分得现金5万元和二间房子。
★法理分析★
我国《承继法》第17条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能够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用书面或许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第18条规则: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言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约束行为能力人;(2)承继人、受遗赠人;(3)与承继人、受遗赠人有利害联系的人。据此,本案只要黄某能够作为见证人,不符合口头遗言有用的条件,所以该口头遗言无效。
我国遗产承继方法分为法定承继和遗言承继。当被承继人逝世时没有建立遗言或遗言无效时,遗产承继应按法定承继方法进行。据此本案应采纳法定承继的方法。我国《承继法》根据血缘联系和姻亲联系确认了承继人的规模和次序。该法第10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承继开端后,由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第二承继人不承继。没有榜首次序承继人承继的,由第二次序承继人承继。”本案有榜首承继人陈乙和陈甲,因而陈某的产业应由陈乙和陈甲一起承继,故法院的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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