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9:06
1.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产业一切权。违法目标,是单位一切的各种资产,包含有体物与无体物;已在单位操控中的资产与应归单位收入的资产。如系本单位办理、运用或许运送中的私家产业,应以本单位产业论,也归于本罪的目标,由于这些产业的丢失,终究也是由单位承当职责的。至于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产业的一切制性质,可所以私家一切的,可所以集体一切的,还可所以国家一切的,还可能是归于混合经济安排一切的。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行为人运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办理、经手单位资产的便当。“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运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办理或许经手本单位资产的便当条件。所谓“主管”,是指同意、调拨、安排运用或以其他方法分配在自己主管的单位的资产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资产的保管和办理的职权,例如单位的管帐、出纳等都是具有必定的办理单位资产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因履行职务而收取、运用、分配单位的资产等权力,如收购员在收购中经手单位的货款和物资,单位工作人员被指使出差而经手差旅费等。总归,只要因行为人的职务联系而主管、办理或许经手单位资产,都能为并吞单位资产供给便当条件。假如行为人未运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而是运用工作上的便当条件,如因工作联系而了解周围环境等便当条件,不能以为归于“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关于并吞本单位资产即不合法占有资产的手法,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则。可是,应当留意的是,本罪中所涉及到的“并吞”一词与刑法典第270条并吞罪中的“并吞”一词,具有不完全相同的意义。能够以为,后者是狭义的,仅指不合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资产,而前者是广义的,即不合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持有为条件。其并吞的手法包含并吞、偷盗、骗得等各种手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有:为本单位购货时,将卖方购货款中抽出以部分回扣占为己有;在与别人签订合同时,两边歹意勾结,将举高的差价私分;运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务;以发奖金为名,不合法占有公司企业资产。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本单位资产,有必要是数额较大的,才干构本钱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儿的公司,是指按照我国《公司法》,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各种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按照我国企业挂号法规,通过国家主管机关同意建立的,以盈利为意图的各种经济安排。当然,本条规则的企业是指没有采纳有限职责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企业。从事个人或许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归于企业的规模,其从业人员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安排,如乡村的居民委员会、乡镇的居民委员会、医院、校园、文艺单位、社团,等等。别的,关于职务并吞罪的主体,刑法仅仅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未指明是什么样的人员。一般以为,主要是指在上述单位担任必定的办理性职务,或许在工作中经手、办理单位资产的人员,包含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司理、厂长,以及从事人事、资产、方案、供销、信贷、物资收购、保管等等人员。单纯从事劳务的人员,如车间的出产工人、农场的农工、勤杂工等,不归于本罪的主体规模。按照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则,假如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施行并吞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4.本罪在片面方面是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本单位资产的意图。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榜首百八十三条榜首款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一切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行为人运用其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办理、经手单位资产的便当。“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是指运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办理或许经手本单位资产的便当条件。所谓“主管”,是指同意、调拨、安排运用或以其他方法分配在自己主管的单位的资产的职权,这主要是指单位领导层的职权;所谓“经管”,是指对单位资产的保管和办理的职权,例如单位的管帐、出纳等都是具有必定的办理单位资产的职权;所谓“经手”,是指因履行职务而收取、运用、分配单位的资产等权力,如收购员在收购中经手单位的货款和物资,单位工作人员被指使出差而经手差旅费等。总归,只要因行为人的职务联系而主管、办理或许经手单位资产,都能为并吞单位资产供给便当条件。假如行为人未运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当,而是运用工作上的便当条件,如因工作联系而了解周围环境等便当条件,不能以为归于“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关于并吞本单位资产即不合法占有资产的手法,法条上未作明确规则。可是,应当留意的是,本罪中所涉及到的“并吞”一词与刑法典第270条并吞罪中的“并吞”一词,具有不完全相同的意义。能够以为,后者是狭义的,仅指不合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资产,而前者是广义的,即不合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持有为条件。其并吞的手法包含并吞、偷盗、骗得等各种手法。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法有:为本单位购货时,将卖方购货款中抽出以部分回扣占为己有;在与别人签订合同时,两边歹意勾结,将举高的差价私分;运用职权,巧立名目,私分公司、企业财务;以发奖金为名,不合法占有公司企业资产。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并吞本单位资产,有必要是数额较大的,才干构本钱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别主体,即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这儿的公司,是指按照我国《公司法》,通过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建立的各种有限职责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按照我国企业挂号法规,通过国家主管机关同意建立的,以盈利为意图的各种经济安排。当然,本条规则的企业是指没有采纳有限职责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方式的企业。从事个人或许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归于企业的规模,其从业人员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资格。其他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安排,如乡村的居民委员会、乡镇的居民委员会、医院、校园、文艺单位、社团,等等。别的,关于职务并吞罪的主体,刑法仅仅要求是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而未指明是什么样的人员。一般以为,主要是指在上述单位担任必定的办理性职务,或许在工作中经手、办理单位资产的人员,包含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司理、厂长,以及从事人事、资产、方案、供销、信贷、物资收购、保管等等人员。单纯从事劳务的人员,如车间的出产工人、农场的农工、勤杂工等,不归于本罪的主体规模。按照刑法第271条第2款的规则,假如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施行并吞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4.本罪在片面方面是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本单位资产的意图。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榜首百八十三条榜首款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一切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则科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