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先答应把房子送给我,还写了赠与协议。后来,他又写了一份赠与协议,房产给我姐姐,可父亲没说我的那份协议报废。究竟哪份协议有用?”昨日,家住武昌三角路的胡先生向记者咨询。
胡先生的父亲在三角路有套老房子,因地铁施工就要拆迁。6月中旬,胡先生对父亲说,自己家境欠好,期望取得这处房产,继而取得
拆迁补偿金。父亲答应,并写下房子赠与协议。尔后,姐姐去“公关”,父亲又给她写了一份房子赠与协议。
律师以为,依据《民法通则》规则,应当以赠送人最终的认识表明为准,因而胡先生不能拿着赠与协议,去房地局处理
过户手续,要父亲伴随前往,并清晰表明房子赠给胡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