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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00:18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规则请求程序:行政许可是依请求的行政行为,其发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1、请求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便利请求人,能够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能够由请求人托付代理人提出。2、请求人应当照实反映有关状况,供给有关资料。3、行政机关应当揭露行政许可规则,供给请求书格局文本,答复请求人的疑问。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请求人提交与请求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资料。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出的请求进行方式检查,即请求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统辖规模;是否归于依法需求获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则提交了请求资料;请求资料是否符合规则的格局,依据不同状况,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别离作出处理。决议程序:1、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请求有作出决议的责任。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请求进行检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依照规则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议。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贪婪需求颁布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布、送达。3、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议,应当予以揭露,大众有查阅权。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议应当阐明理由、奉告救助权。不予行政许可有必要作出书面决议,阐明理由和应当奉告请求人享有请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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