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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投票制度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8:32
跟着社会的快速开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公司也随之诞生,而股东大会推举董事的时分,就会涉及到累计投票准则,累计投成果常常具有抉择性效果,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效果。那么,累计投票准则内容到底是怎样的呢?有什么特色呢?听讼网小编为您回答。
累计投票准则的相关内容
一、累计投票准则的概念
所谓累积投票准则是指股东大会推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具有与中选董事总人数持平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一切的投票权会集推举一人,亦可涣散推举数人,按得票数的多少抉择董事人选。累积投票准则起源于英国。累积投票权是一种表决权。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投票表决一些重要事项时,实践中首要是在推举董事或监事时,给予整体股东的一种与表决公司的其他一般事项所不同的特别表决权力。
累积投票制的意图就在于防止大股东使用表决权优势操作董事的推举,纠正“一股一票”表决准则存在的坏处。按这种投票准则,推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推举董事时具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会集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提名人,经过这种部分会集的投票办法,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防止大股东独占悉数董事的选任。
二、累计投票准则的特色
这种权力的特别之处首要表现在:表决权的数额。
在实施累积投票时,股东的表决权票数是依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与所推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核算,而不是直接依照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核算。简略地说,股东的表决权票数等于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数乘所推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累积投票权核算公式:
可得座位数Y=股份份额a*总股份数S*(座位数N 1)/(总股份数S 1/座位数N 1)
即 Y=aS(N 1)/(S 1/N 1)
依前例,可得座位数 Y=0.49*1000(5 1)/(1000 1/5 1)=2.936 。即:最少可以得到5个座位中的2个。
累积投票制与直线投票制之比较与累积投票制相对应的概念是直线投票制(Straight Voting System),又称非累积投票制(Non-cumulative voting),也称联选投票制。所谓直线投票制,便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均匀地投给自己的提名人。一般来说,除非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抉择实施累积投票制之外,公司在推举董事或许监事时,选用直线投票的办法进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公司推举董事时,直线投票制是准则,累积投票制属破例。
四、累积投票制积极意义
累积投票权准则的共同效果在于:
1、它经过投票数的累积核算,扩展了股东的表决权的数量。累积投票制的意图就在于防止大股东使用表决权优势操作董事的推举,纠正“一股一票”表决准则存在的坏处。按这种投票准则,推举董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不是一个,而是与待选董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推举董事时具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人数的乘积。
2、它经过约束表决权的重复使用,约束了大股东对董事、监事推举进程的肯定控制力。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会集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提名人,经过这种部分会集的投票办法,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防止大股东独占悉数董事的选任。
五、累积投票制局限性
从准则自身看,累积投票权准则虽为扩展小股东的发言权供给了相应确保,但这种确保仍以小股东持有或许算计持有必定数量的表决权为条件。若小股东持股数量过低在持股份额上与大股东相差悬殊太大或许不能有效地共同举动,累积投票制将难以充分地发挥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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