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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包括已被撤销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3:20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照料无差错方的准则判定。因为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产业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产业,只能按一般共有产业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依据各自对共有产业的奉献巨细按份额共享。当然,并不是说一切的无效婚姻在切割产业时都彻底按以上规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案子的若干意见》中的第8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不合法同居联系的案子,……详细切割产业时,应照料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产业的实际状况和两边的差错程度,妥善切割”。此外,还有两项特别规则:(1)一方在不合法同居期间患有严峻疾病未治好的,在切割产业时,应予以恰当照料,或许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2)在同居日子期间一方逝世,另一方是依托死者抚育且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日子来源的人,或许另一方对死者抚养较多,能够分给他(她)恰当的遗产。以上这些规则,虽然是针对未办结婚登记的不合法同居联系而言的,但关于无效婚姻,也相同具有指导意义。关于一起债款、债款问题。关于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款债款问题,要依据实际状况别离处理:1、假如所享有的债款或所承当的债款纯属个人分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力亦不承当义务。2、假如所享有的债款来源于两边的一起劳动所得、所承当的债款用于一起的出产、日子,则由两边一起享有债款和承当债款。此外,关于因重婚形成婚姻无效的状况,在切割产业时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则:不得侵略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即在免除因重婚形成的无效婚姻时,凡归于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产业,不能切割给第三者。这是针对当时的重婚现象及有的人甘为“二奶”并以此作为赚钱的手法而提出来。这样规则,有利于遏止“二奶”的不合法意图,保证合法妻子的产业权益。事例:某公司司理张伟(男)喜爱上女秘书郑玲,郑玲明知道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引诱与之同居,两人在郑玲的家园又进行了结婚登记。此后,张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5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郑玲寓居。张伟的合法妻子王珊发现了老公与郑玲重婚的现实,勃然提出离婚,并指控两人的重婚罪。郑玲提出商品房是张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可得一半产权。法院受理后,查明晰张伟与郑玲的重婚及商品房是用张的钱买的现实,据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郑玲有期徒刑6个月,驳回了郑玲要求切割商品房产权的申述,把商品房作为张伟和王珊的夫妻产业予以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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