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03:46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矩》第93、94、95条的规则,对几种特别违法嫌疑人进行拘捕时,要通过有关部分同意或报请有关部分存案,主要内容如下:
(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答应。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能够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许常务委员会答应,也能够托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答应;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陈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担任办案单位地点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应当托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答应;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别离托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答应。对担任本单位地点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同意或许决议拘捕,应当托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答应。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损害国家安全违法的案子或许触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子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问的案子,需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并提出定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寻求外交部定见后,决议同意拘捕。经检查以为不需求拘捕的,能够直接作出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违法以外的案子,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并提出定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检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寻求同级政府外事部分的定见后,决议同意拘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经检查以为不需求拘捕的,能够直接作出不同意拘捕的决议。
(3)人民检察院检查拘捕损害国家安全的案子、涉外案子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子,在同意拘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存案。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存案资料应当进行检查,发现过错的,应当在10日以内将检查定见告诉报请存案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许直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