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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应交房少于合同约定,增值税如何确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5:31

【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好,在11月30日应交房1000户,实践交了700百户,增值税是按出售额来承认,仍是按收款额来承认?
【答案】
财税「」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交税责任、扣缴责任发作时刻为:(一)交税人发作应税行为并收讫出售金钱或许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出售金钱,是指交税人出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许完结后收到金钱。
获得讨取出售金钱凭证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承认的付款日期;未签定书面合同或许书面合同未承认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结的当天或许不动产权属改变的当天。
参阅《湖北省国税局“营改增”履行口径回答》23.房地产公司出售不动产交税责任发作时刻怎么承认?
交税人发作应税行为是交税责任发作的条件。房地产公司出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给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作的时刻。
在详细交房时刻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好的交房时刻为准;若实践交房时刻早于合同约好时刻的,以实践交给时刻为准。
所以应当按合同约好交给房子计量出售额,应当按出售额承认应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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