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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7 10:25

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施行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有以下条件:
1、有必要是行政机关;
2、有必要具有外部办理功能;
3、有必要获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有必要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施行。
能够成为行政处罚施行主体的有:
(一)行政行政机关
国务院或许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
(三)受托付的安排
受托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安排有必要契合以下条件:
1、依法建立的办理公共事务的工作安排;
2、具有了解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事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求进行技能查看或技能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安排进行相应技能查看或技能鉴定。
受托付的安排有必要在授权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名义施行行政处罚,不能再托付其他任何安排或个人施行行政处罚,施行行政处罚行为的结果由托付机关承当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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