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及由此衍生的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问题答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1:01近期不少朋友咨询关于现实婚姻及由此衍生的产业切割、子女抚育是否受法令保护的问题。
举例说明:刘某(男)与张某(女)于2003年自由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寓居在一起,但未收取成婚证,随后一年育有一女。现两人因爱情不合提出分手,问这种情况下离婚需求办离婚证吗.?离婚时,两边在一起寓居期间的产业怎么切割?离婚后小孩由谁抚育?
现本律师将此类问题归类同时回复如下:
在该事例中,1、刘某与张某未处理成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离婚诉讼时在其案子受理前需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补办成婚登记,其现实婚姻联系则自两边均具有成婚的本质要件时建立。若两边在案子受理前仍未补办成婚登记或补办登记时仍然不具有成婚的本质要件,则按免除同居联系处理。
2、假如刘某与张某之间被认定为现实婚姻联系,则同居期间的产业适用婚姻法对夫妻产业制的规则,没有约好者,适用夫妻一起产业制。如被认定为同居联系的,则同居期间一起劳动所得的收入和置办的产业,为一般一起产业,该期间两边各自承继或受赠的产业为两边个人产业,为一起出产、日子构成的债款、债款,按一起债款、债款处理。无论是哪一种联系,在同居日子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资产,按赠与联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讨取的资产,应根据两边同居日子时刻的长短,对方的差错程度以及两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3、现实婚姻联系的两边在同居日子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联系的两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权力,任何人不得加以损害和轻视”的规则,无论是现实婚姻联系,仍是同居联系,两边离婚时,其子女抚育问题均按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则处理。
注解:现实婚姻作为婚姻联系存在的一种方法,是指男女两边未按法令规则进行成婚登记,即以夫妻联系同居日子所构成婚姻。
在我国现实婚姻的构成需求具有以下要件:
一、男女两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曾经;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两边1994年曾经同居时现已具有成婚的本质要件。
我国法令对待现实婚姻的情绪也阅历了四个时期:
(1)我国在1984年8月30日曾经是供认现实婚姻联系的;
(2)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对现实婚姻则是约束供认的。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中要求申述时两边有必要到达法定成婚年龄和契合成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但申述时两边或一方不契合成婚的法定条件的,扫除在现实婚姻联系以外,作为不合法同居联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端约束性的供认现实婚姻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