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质保金扣款应怎么开具发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2:24
网友发问:
2010年时,我公司购买上海某供货商设备一套10万元,其时对方给咱们开具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仍有1万元的质保金未付,因其质量有问题,我公司要对其扣款,也便是1万元不予付出,可是对方今天提出,要咱们为其开具红字发票,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应怎么处理?2010年的发票还能再开对应的红字发票吗?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规则: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总称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间断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景象但不契合报废条件,或许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作出售折让,需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给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总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品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规模在外)。经认证成果为“认证相符“而且现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获得消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同时作为记账凭据;经认证成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品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规模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没有交给购买方或许购买方拒收的,出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涵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纳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体系主动校验经往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体系中。
3、出售方凭税务机关体系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体系校验。
5、已运用增值税税控体系的一般纳税人,在归入升级版之前暂可持续运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依据上述规则,一般纳税人(已归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作出售折让,需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已交给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出售方凭税务机关体系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不能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不受180天的约束,只需对应的蓝字发票现现已过认证,开具红字发票不受时刻约束。
2010年时,我公司购买上海某供货商设备一套10万元,其时对方给咱们开具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今,仍有1万元的质保金未付,因其质量有问题,我公司要对其扣款,也便是1万元不予付出,可是对方今天提出,要咱们为其开具红字发票,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应怎么处理?2010年的发票还能再开对应的红字发票吗?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关于红字发票开具规则: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总称专用发票)后,发作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间断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景象但不契合报废条件,或许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作出售折让,需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给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品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总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品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规模在外)。经认证成果为“认证相符“而且现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获得消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同时作为记账凭据;经认证成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品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规模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没有交给购买方或许购买方拒收的,出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涵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纳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体系主动校验经往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体系中。
3、出售方凭税务机关体系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体系校验。
5、已运用增值税税控体系的一般纳税人,在归入升级版之前暂可持续运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依据上述规则,一般纳税人(已归入升级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作出售折让,需求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已交给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体系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出售方凭税务机关体系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而不能由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不受180天的约束,只需对应的蓝字发票现现已过认证,开具红字发票不受时刻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