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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护律师刑事诉讼里怎样才能应对控方的证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14:52
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则,辩解人的职责是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维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鉴于现在我国的国情、律师在刑事辩解中危如累卵的位置,就不奢谈什么“资料”了,只说“定见”吧。其实,因为遭到许多的约束,律师藉以获得辩解效果的途径根本便是结合庭审状况针对卷宗中依据资料的种种缺少,从依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上着手,削弱乃至消弭控方依据的证明力。
依据的“三性”中,客观性是比较难以打破的,一般常用于言辞依据中。比较常用办法的是逻辑学中的“矛盾律”,或许是“排中律”。所谓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彼此否定的思维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所谓排中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彼此矛盾的思维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我从前处理的一个强奸案件中,受害人说自己被抱出房间之后开端呼救,证人说违法嫌疑人一抱受害人,受害人就好像察觉出了风险,竭力抵挡并呼救。这就产生了一个不能同真的问题,退侦后因为无法找到证人去向,案件便放置起来了。当然,这仅仅个特例,因为控方依据中除了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就只有一份证人证言了,没有其他依据能够作为弥补依据运用。
依据的相关性一般难以成为辩解的有力兵器。一般常见的辩解办法便是指出针对被告人人品作出的点评判别不能成为确定被告是否违法的依据运用,因其与本案没有法令上的因果关系。
依据的合法性最简单用来作为抗辩兵器来运用,依据合法性主要内容包含依据应当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搜集、依据有必要具有法定方法、具有合法来历、依据有必要经法定程序出示和质证等。《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则,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办人员有必要按照法定程序,搜集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许无罪、违法情节轻重的各种依据。这儿,居然规则了居中审判的法官搜集依据的责任,因为与本文宗旨无关,在这儿提出来,权作笑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61条规则:禁止以不合法的办法搜集依据。凡经查验的确归于选用刑讯逼供或许要挟、诱惑、诈骗等不合法的办法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该规则,模糊透露出一种倾向,那便是,关于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依据一概予以扫除,关于言词依据之外的其他依据,能够通过补正后有挑选地的予以采信。关于这一点,特别需求辩解人留意,关于不具有合法性的言词依据,必定要投入更多热心和精力。
比方,侦办机关问询证人、讯问违法嫌疑人有必要由两名作业人员进行,因为办案机关人手少,所以遇见同案违法嫌疑人有多人的案件,往往便是一对一进行讯问,在收拾卷宗时再找个侦办员签名,有时因为遗漏,掌管讯问的侦办员签上自己姓名今后,也或许忘掉再找个侦办员签名,辩解律师假如遇见这样的笔录,能够直接要求法庭不予采信,并且关于这样的过错,理论上一般也不允许予以补正。
辩解,寻求的是客观效果,千万不要为了体现自己的胆略或许为了感动旁听席上的人去做无用功。除非有现已相关部分确定的刑讯逼供现象存在,辩解人一般不要直接责备侦办人员刑讯逼供。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执业环境,防止与相关司法部分结怨,另一方面,这种观念,一般状况下不会被采信。
那么,是不是“刑讯逼供”这四个字便是辩解律师的雷区,不能触及呢?也不是,要考究机遇,考究战略。在我处理的一同成心杀人案中,被告在庭审时责备侦办人员对其刑讯逼供,我在争辩阶段并没有直接赞同被告有关侦办人员施行刑讯逼供的说法,而是指出,侦办机关在将被告拘留之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往看守所拘押,因此无法扫除侦办机关刑讯逼供的或许。公诉人责问有什么依据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存在,我开门见山地答复,“辩解人没有依据来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的状况,可是,一个无法争辩反驳的现实便是,在看守所刑讯逼供遭到许多约束,在刑警队就十分简单,假如不是为了就事便利,为什么不依法及时地将起送往看守所,在辩解人现已针对控方依据提出合理质疑的状况下,公诉机关有责任扫除辩解人的合理置疑,特别是今日审理的是一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案件”。终究,法院采用辩解人观念,将我的当事人在拘留之后、送往看守所之前所作供述悉数作为不合法依据予以扫除,但采用原因并没有提及“刑讯逼供”四个字,而是奇妙地改为存在程序上的过错。
无独有偶,在我处理的一同毒品案件中,一切被告异口同声控诉被刑讯逼供,其间一名被告更是泣诉被打得痛不欲生,只好**,所以前几天的供述是虚伪的,卷宗中对**一事也有记载,但该被告在**被救之后做了一份笔录,说是**的原因是畏罪**.关于该分笔录,该被告也予以呵斥,说是是在几天吃不上的状况下被逼签字。庭审时其他几位辩解人竭力想以刑讯逼供来否定其间的几份笔录,唯一我因为案件现实不触及我的当事人而对所谓“刑讯逼供”一事只字不提。其实,他们都疏忽了一个状况,他们企图否定的那几份笔录也都是在被告被拘留之后、送往看守所之前所作出的,只需指出这一点,就会起到否定那几份笔录的效果。
假如辩解人能够发现依据中的硬伤,是很简单影响法官的。在一同强奸案中,控方依据中有一份依据是一份判定陈述,说是在现场提取到的两根**是经判定是被告的,我假如仅仅单纯狡赖有遗落的**不能代表强奸案的发作必定不会有效果,可是,在卷宗中找不到勘验笔录,所以我抗辩论没有勘验笔录标明这送检的两根**是从案发现场提取的,判定陈述充其量只能标明这两根**是被告的,因此这份判定陈述关于本案来说缺少相关性。虽然最终被告仍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可是,我乃至,法官仍是适用了疑罪从轻的刑事准则。
从事事关当事人自在乃至生命的刑事辩解,有必要耐性详尽,每次阅览卷宗时我都开着电脑,一边看卷子一边做记载。我有个习气,画一个表格,将被讯问人、讯问人、具体问询时刻填上,特别讯问时刻,准确到分钟。有支付便有报答,这个习气还真给我帮了大忙。在为一名涉嫌偷盗罪的当事人辩解时我发现,有名被告的讯问时刻是晚上八点三十分至十点五十,同案别的一名被告是晚上九点四十至十一点三十,在这两份时刻存在穿插的笔录上,居然呈现了同一名侦办人员的签名。开庭时我以该名侦办员是人不是神、没有分身术为由,恳求法庭对这两份笔录均不予以确定,这样的要求没有意外会得到支撑,就这样,因为这两份笔录没有得到采信,我的当事人的偷盗的两辆摩托车没有被确定,偷盗数额从一万二千余元减至一万元以下,成功地将偷盗数额从数额巨大改为数额较大,将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一些在学术界现已得到共同认可的一些依据分类,辩解人必定要纯熟于心,娴熟运用,不要误以为这仅仅考试或研讨用的理论性的东西。比方,依据、判定结论一般只能归于直接依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归于直接依据,关于这些理论分类运用妥当,能够要言不烦地说明辩解观念,利于得到法官的认同,没有人会喜爱洋洋万言不知所云的辩解。
别的,有的辩解人喜爱在庭上出示自己的会晤笔录,借以证明被告从前在会晤时怎么描绘案情,其实大可不必。假如在会晤时当事人说了卷宗笔录中不曾记载的内容,能够用问询的方法处理。在我看来,会晤笔录的效果充其量有三,一、律师琐碎的业务多,不或许整天考虑一个案件,做好笔录,特别是关于那些牵扯时刻、地址、数量的事项能够协助回忆。二、维护律师,在因为辩解遇见费事的时分,多少能够用来证明是会晤时被告自己自动说的。三、有极少量律师因为各式各样的原因不能及时会晤,却喜爱吹牛皮确保多长时刻会晤成功,在不能及时会晤的时分就说谎说现已会晤了,诈骗委托人。作了笔录,叫当事人签字按手印,能够很好地证明现已会晤的状况,便于获得委托人信赖。
做刑事辩解,必定要耐性详尽,便是复印卷宗这样的业务性作业也有考究,复印卷宗最好是悉数复印,不要为了替委托人节约那么一点复印费随意取舍,乃至只复印依据卷,不复印程序卷,很多辩解头绪便是从“对照”、“比对”中的发现的。阅卷时必定养成随时记载的习气,有个当地觉得有疑问,记下来,有个问题觉得需求核实,记下来,相似的问题集腋成裘,再进行整理,将那些后来发现无关的问题删去,剩余的便是需求处理的问题了。
无论是会晤,仍是开庭,必定要列好讯问提纲,到时分依据状况再进行取舍。并且开庭之前,必定要吩咐好被告,哪些问题不能随意提及,那些问题不问不能说,那些问题能够依据庭审状况看风使舵,还要通知自己的当事人,哪些被告的律师或许会对其进行问询,其意图大致会是什么,使得自己的当事人完成做到心中有数。还要叫自己的当事人怎么应对其他辩解人的“诱”和“逼”,以防止其他辩解人为了其他被告人的利益充任公诉人的人物,为控方补强依据。
各人有各人辩解的技巧,可是,根据辩解的任务的共同性,必定有共通的技巧能够彼此学习,罗嗦这么多,期望对各位同仁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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