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协议履行完毕后可否再起诉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13:53
交通事端能够自己进行调理也能够经过外部的组织进行调理,两种方法都是能够进行调理的,所应当进行调理的内容也是有所不同的,当然仍是两边自己进行调理比较好。那么,在调停之后还能够申述有关补偿的问题吗?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交通事端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又申述补偿
2013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无机动车驾驭证驾驭超越核定载质量的无牌证三轮轿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麻某某侄女女婿)、孙某某(麻某某侄女)、李某某(麻某某嫂子)从庆城县葛崾岘乡贾塬村驶往庆城县驿马镇,行进至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至贾塬村村道1KM 600M处,遇左转弯下坡时发作侧翻后滑出路北,形成车厢内乘员刘某某当场逝世,麻某某及乘员孙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路途交通事端。经陇通司法判定所司法查验判定:刘某某系交通肇事致其颅脑损害逝世,孙某某下肢损害属重伤。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途交通事端书确定:麻某某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无职责事端发作后,被告人麻某某别离与伤者孙某某、李某某及死者刘某某家族达到协议,孙某某、李某某受伤所花费用均由其自行承当,麻某某一次性补偿死者刘某某子女抚养费50000元、逝世补偿金及其他费用42000元,合计92000元均被原告收取。现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持续补偿。
法院判定:交通事端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不得再申述补偿
被告人麻某某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驭证驾驭载物超越核定载质量的无牌证三轮轿车违背规则载客上路途行进,遇弯道下坡未下降行进速度,临危办法不妥,未确保安全,发作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一人重伤,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违法后能照实供述其违法事实,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体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事端发作后,两边达到补偿协议,被告人麻某某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2000元,且已实行,该协议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在无依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签定该协议时存在被钳制及严重误解的景象下,该协议即合法、有用。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一、被告人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生敏诉
律师说法:交通事端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可否再申述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五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停达到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停书经各方当事人一起签字后收效;调停未达到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交警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经公安交警调停,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调停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可知,交通事端发作后,公安交警能够就损害补偿问题进行调停。
在交警掌管调停下, 两边达到补偿协议且已悉数实行结束的,原则上,应以为该协议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归于合法有用的协议,只要一方有充沛的依据能够证明在签定该协议时存在被钳制或严重误解的景象时,才能够申述吊销该协议并建议补偿,不然,即便建议补偿,法院也不予支撑。综上所述,关于交通事端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又申述补偿的,在没有上述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撑。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一般来说,经过交警部门的调理之后现已承认有关补偿的一些问题的,当然去户县对交警部门所做出的确定有贰言的话能够请求诉讼。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案情简介:交通事端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又申述补偿
2013年6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无机动车驾驭证驾驭超越核定载质量的无牌证三轮轿车搭载被害人刘某某(麻某某侄女女婿)、孙某某(麻某某侄女)、李某某(麻某某嫂子)从庆城县葛崾岘乡贾塬村驶往庆城县驿马镇,行进至庆城县葛崾岘乡辛龙口村至贾塬村村道1KM 600M处,遇左转弯下坡时发作侧翻后滑出路北,形成车厢内乘员刘某某当场逝世,麻某某及乘员孙某某、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路途交通事端。经陇通司法判定所司法查验判定:刘某某系交通肇事致其颅脑损害逝世,孙某某下肢损害属重伤。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路途交通事端书确定:麻某某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均无职责事端发作后,被告人麻某某别离与伤者孙某某、李某某及死者刘某某家族达到协议,孙某某、李某某受伤所花费用均由其自行承当,麻某某一次性补偿死者刘某某子女抚养费50000元、逝世补偿金及其他费用42000元,合计92000元均被原告收取。现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持续补偿。
法院判定:交通事端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不得再申述补偿
被告人麻某某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规,无机动车驾驭证驾驭载物超越核定载质量的无牌证三轮轿车违背规则载客上路途行进,遇弯道下坡未下降行进速度,临危办法不妥,未确保安全,发作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一人重伤,承当事端悉数职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违法后能照实供述其违法事实,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体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分并适用缓刑。事端发作后,两边达到补偿协议,被告人麻某某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92000元,且已实行,该协议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在无依据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签定该协议时存在被钳制及严重误解的景象下,该协议即合法、有用。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恳求不予支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一、被告人麻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生敏诉
律师说法:交通事端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可否再申述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九十五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端损害补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停达到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停书经各方当事人一起签字后收效;调停未达到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造调停完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则,“对交通事端损害补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交警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经公安交警调停,当事人未达到协议或调停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述。”可知,交通事端发作后,公安交警能够就损害补偿问题进行调停。
在交警掌管调停下, 两边达到补偿协议且已悉数实行结束的,原则上,应以为该协议系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归于合法有用的协议,只要一方有充沛的依据能够证明在签定该协议时存在被钳制或严重误解的景象时,才能够申述吊销该协议并建议补偿,不然,即便建议补偿,法院也不予支撑。综上所述,关于交通事端调停协议实行结束后又申述补偿的,在没有上述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撑。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一般来说,经过交警部门的调理之后现已承认有关补偿的一些问题的,当然去户县对交警部门所做出的确定有贰言的话能够请求诉讼。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