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工伤案件能否立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3:10案情简介
原告向某于2008年5月来到相距2000余公里远的江苏省北部某县某厂作业,6月4日清晨在拉钢条时将右股骨颈扭伤骨折,工厂老板后送向某至乡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钢钉术并付出了住院医疗费。6月30日,两边经某乡司法所见证,该村夫民调停委员会掌管调停,达到调停协议,主要内容为:
一、向某在乡医院的7000元医疗费用由厂方担任;
二、厂方付出向某10000元补助费;
三、向某往后发作费用由向某担任;
四、两边往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五、协议签字收效。
之后,向某拄着双拐在亲朋搀扶下曲折回家疗养。2008年11月4日向某在家园经某司法判定所根据《劳作能力判定、员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范判定为九级伤残。这时,原告向某方知自己对原调停协议许诺存在严峻误解,并以为缔结调停协议书时显失公正,遂向苏北某县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2008年11月12日,该裁定委员会以根据资料不具备(实为无工伤确定书)为由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日,向某即根据合同法、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则,向苏北某县法院申述厂方:一是要求吊销两边签定的调停协议书第二、三、四、五项,二是要求厂方付出工伤补偿金10万余元。
定见不合
环绕该诉讼是否立案,存在着两种不同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用人单位付出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是通过工伤确定与劳作能力判定,本案系劳作争议案子,应当裁定前置,而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原因,便是没有进行工伤确定和劳作能力判定,因而没有工伤确定书,就不契合劳作争议案子的立案条件,应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另一种定见以为:诉讼立案是程序检查,本案原告遵照劳作争议诉讼裁定前置规则,现已请求劳作裁定,契合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更规则的立案条件,应当以劳作争议案子立案,一起,原告向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吊销之诉,亦契合立案条件,均应立案受理原告向某的申述。
法理分析
本案工伤发作后,厂方送向某住院治疗,并付出医疗费,两边通过依法建立的某村夫民调停委员会调停,对向某在厂方作业期间受伤这一现实没有争议。两边在调停时,争议的是钱多钱少问题,因为厂方未向某进行伤残程度判定,向某不知自己的危害成果。因而在调停时,向某对自己的伤势程度是存在严峻误解的,10000元的工伤补助费与其九级伤残的权益亦是严峻失衡。司法解释规则,通过人民调停委员会安排调停达到的调停协议书具有合同性质,向某以严峻失误,补偿成果失衡为由要求吊销该合同的部分条款,是契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一起也是契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则的,应当予以立案。
向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厂方付出工伤保险待遇。诉争的是劳作争议问题,是工伤保险待遇胶葛,也是本案的根本法律关系。2008年5月1日实施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则,发作劳作争议,当事人能够到依法建立的底层人民调停安排请求调停,因为原告向某以为存在严峻误解,其成果又显失公正为由要求吊销调停协议书,为此原告向某又请求劳作裁定,是为了完成调停裁定法第二十九条规则的裁定前置程序,该条清晰规则,“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请求人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因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向某的申述。
因为第一种定见参照了2007年1月12日《江苏省劳作裁定案子研讨会纪要》第十项“当事人就工伤待遇现已达到补偿协议后,劳作者又提请裁定的,裁定委员会应怎么受理和处理”精力,“裁定委员会应以工伤确定书和伤残等级判定结论作为受理案子的条件”,“裁定委员会审理上述案子时,不应以吊销协议作为条件条件”。受其影响,第一种定见把裁定立案条件与诉讼立案条件混杂而不予受理向某申述,是一个适用法律的逻辑性过错。
针对原告向某的申述是否立案受理,之所以有不予受理的定见,便是这种观念把立案的程序性检查演化成了对本案实体性的检查,以为工伤确定书是劳作争议诉讼案子的程序性问题亦是不稳当的。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规则,劳作争议的处理程序是调停、裁定与诉讼,没有任何触及工伤确定的规则,由引可见工伤确定书与劳作能力判定结论是一个根据问题,触及的是实体处理,而不是程序规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则“员工发作事端损伤或许…,所在单位应当自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起30日内,向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则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直系亲属、…,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请求。”这儿,工伤员工或亲属,是能够请求工伤确定,也能够不请求工伤确定的,当“员工或许直系亲属以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以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十分清晰的规则了工伤确定书是根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不是劳作争议裁定与诉讼立案的程序条件。
综上,第二种处理定见是正确的。
法官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公布实施后,完毕了长期以来处理工伤胶葛无法可依的局势,但怎么处理工伤等劳作争议胶葛即程序规则仍是无法可依的,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从根本上处理了劳作争议的规模与程序等问题。该法的实施,不只清晰了劳作争议的规模,并且清晰规则了处理劳作争议的调停、裁定与诉讼的程序问题。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劳作争议诉讼的裁定前置程序, “对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请求人能够就该劳作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是否有工伤确定书该法全文只字未提,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已清晰规则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该法的实施,大大便当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作者权力救助方法,有利于劳作者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