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4 09:49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处理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处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处理和广告处理的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运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中外合资运营企业、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本规则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第三条建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有必要恪守本规则外,还应当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处理条例》、《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运营范围核定用语标准》等有关法令、法规、规章。
?第四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规章,由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检查赞同。
?第五条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则条件,经赞同能够运营规划、制造、发布、署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详细运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根据《广告运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运营范围核定用语标准》予以核定。
?第六条建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中方首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挂号权的工商行政处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则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定见,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处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自收到悉数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赞同或不赞同的决议。
?(二)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颁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定见书》后,由中方首要合营者向拟建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则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检查赞同的,颁布《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不予赞同的,书面阐明理由。
(三)中方首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颁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定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及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文件,按企业挂号注册的有关规则,向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挂号权的当地工商行政处理局处理企业挂号注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