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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光污染侵权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07:46

【问题提示】
“光污染”胶葛的确认、法令适用、举证责任等问题。
【案情介绍】
陆某一家人寓居在某城市市区一居民楼二楼。2002年的一天,他家对面约20米处竖起一巨型太阳灯,从此每天晚上太阳灯的灯火总是透过他家的窗户,直射到卧室内,激烈的光线照得他们难以入眠,以致陆某白日烦躁不安,工作效率也很低。
后来陆某得知,太阳灯是对面的轿车出售公司设置的。随后,陆某先后三次与该公司交涉,要求该公司撤除太阳灯,但该公司只答应将250瓦的灯泡替换成125瓦。替换灯泡后,陆某以为太阳灯对自己的日子依然有较大影响。
2005年9月1日,陆某以该公司的太阳灯形成“光污染”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拆下太阳灯,并揭露抱歉,另补偿1000元。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后来陆某又把索赔金额改为象征性的1元钱。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路灯系用于其经营场所展厅及车间外的正常环境照明,每盏功率仅为 120 瓦,并不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形成损害,路灯现实上便利了近邻小区居民夜间行走的便利与安全。并且,被告注重企业与接近居民的联系,自原告申述后,被告已切断了涉案路灯的电源,并确保往后也不再运用。
法院审理后以为:,“光污染”作为由必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发生的晦气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日子环境,归于一种新式的环境污染方式,理应加以避免。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火,本无差错,但因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间隔甚近,光照强度较高,且灯火今夜敞开,超出了一般大众遍及可忍受的极限,对小区内居民晚上的正常日子环境形成了不合理的晦气影响,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对原告正常的寓居环境和健康日子形成了损害,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损害行为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所以被告应扫除涉案灯火对原告形成的光污染损害。原告建议被告揭露赔礼抱歉,因被告的损害行为并未对原告形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法院不予支撑。原告建议被告补偿损失人民币一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形成的实践经济损失数额,法院也不予支撑。遂判定:一、被告撤除太阳灯(被告已实行);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撑。
【事例剖析】
跟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开展,人们对日子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令意识也有所增强。近年来,因光照过于激烈而发生的胶葛日益增多,这便是老百姓一般所说的“光污染”胶葛。在处理这类案子过程中,法院往往以法令没有明确规定、无法确认是否构成光污染或许当事人无证据等为由判定原告败诉。而本案则是少量几例判定原告胜诉的事例之一,下面就结合对本案的分析,谈谈与光污染有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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