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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11:18
2009年11月份,临沂某县居民张某投保了一份6万元的人身意外损伤险,并指定其老友李某作为获益人。2010年6月14日,张某在水库旁垂钓时,不小心掉入水中,溺水身亡。稳妥公司如数补偿了6万元稳妥金给李悦,但张某的妻子王某以为,这6万元稳妥金应是张某的遗产;李某以为自己作为张某人身意外损伤险的获益人,这6万元应由其一切。无法,王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交还这6万元,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张某的承继人承继。法院审理后判定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遗产是指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稳妥金是稳妥人在稳妥事端发作或稳妥合同约好的条件出现时,依法支交给获益人的必定数额的金钱。关于稳妥金能否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处理,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依据《稳妥法》第63条规则,被稳妥人逝世后,在下列景象下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遗产处理:
1.没有指定获益人的;2.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3.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别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稳妥金能否作为被稳妥人遗产的批复》的规则,人身稳妥金能否列入被稳妥人的遗产,取决于被稳妥人是否指定了获益人。指定了获益人的,被稳妥人逝世后,其人身稳妥金应交给获益人。本案中,因为张某指定李悦作为其人身意外损伤险的获益人,故这6万元稳妥金只能归李某一切,而不能作为张某的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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