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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1 02:27
国家社会科学项目资金办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运用和办理,进步资金运用效益,更好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昌盛展开,依据国家财务财务办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心财务科研项目资金办理等方针的若干定见》,结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办理方法》有关规则,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心财务拨款,是用于赞助哲学社会科学研讨,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展开、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办理,应当以出效果、出人才为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遵从规则、依法标准、公平合理和安全高效的准则。
第四条项目职责单位是项目资金办理的职责主体,担任项目资金的日常办理和监督。
第五条项目担任人是项目资金运用的直接职责人,对资金运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实在性和相关性承当法律职责。
第二章项目资金开支规模
第六条项目资金开销是指在项目安排实施进程中与研讨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付出的各项费用开销。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
第七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讨进程中发作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详细包含:
(一)材料费:指在项目研讨进程中需求付出的图书(包含外文图书)置办费,材料搜集、收拾、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收集费:指在项目研讨进程中发作的查询、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剖析及相应技能服务购买等开销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协作与沟通费:指在项目研讨进程中展开学术研讨、咨询沟通、调查调研等活动而发作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讨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展开学术协作与沟通的费用。其间,不超越直接费用20%的,不需求供给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讨进程中置办设备和设备耗材、晋级保护现有设备以及租借外单位设备而发作的费用。
应当严格操控设备置办,鼓舞同享、租借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晋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讨进程中付出给暂时延聘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担任人按照项目研讨实践需求编制,开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则实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讨进程中付出给参加项目研讨的研讨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任的研讨人员、科研辅佐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任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讨和技能服务业人员均匀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讨中承当的工作任务确认,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归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依据项目研讨实践需求编制。
(七)印刷出书费:指在项目研讨进程中付出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效果出书费等。
(八)其他开销:项目研讨进程中发作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开销,应当在编制预算时独自列示,独自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归入职责单位财务统一办理,独自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直接费用是指职责单位在安排实施项目进程中发作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首要用于补偿职责单位为项目研讨供给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子、水、电、气、暖耗费等直接成本,有关办理费用,以及鼓励科研人员的绩效开销等。
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越项目赞助总额的必定份额核定。详细份额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越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越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职责单位信誉等级挂钩,详细办理规则另行拟定。
第九条直接费用由职责单位统筹办理运用。职责单位应当处理好合理分摊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鼓励的联系,依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践奉献,结合项目研讨进展和完结质量,在核定的直接费用规模内,揭露公平安排绩效开销,充分发挥绩效开销的鼓励效果。
职责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阅
第十条项目担任人应当按照方针相关性、方针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准则,依据项目研讨需求和资金开支规模,科学合理、脚踏实地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开销的首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阐明。
项目担任人应当在收到立项告诉之日起30日内完结预算编制。无特殊状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主动抛弃赞助。
第十一条项目预算经职责单位、地点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托付办理机构审阅并签署定见后,提交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审阅。未经过审阅的,应当按要求调整后从头上报。
第十二条跨单位协作的项目,确需外拨资金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独自列示,并附外拨资金直接费用开销预算。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职责单位和协作研讨单位洽谈确认。
职责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协作研讨协议和审阅经过的项目预算转拨协作研讨单位资金。
第四章预算实行与决算
第十三条项目担任人应当严格实行赞同后的
项目预算。确需调剂的,应当按规则报批。
第十四条项目预算有以下状况需求调剂的,由项目担任人提出请求,经职责单位、地点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托付办理机构审阅赞同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阅。
(一)因为研讨内容或许研讨方案作出严重调整等原因,需求添加或削减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求增列。
第十五条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则予以调整:
(一)材料费、数据收集费、设备费、印刷出书费和其他开销预算需求调剂,由项目担任人提出请求,报职责单位批阅。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协作与沟通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求调减用于项目其他方面开销,由项目担任人提出请求,报职责单位批阅;如有特殊状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担任人提出请求,经职责单位、地点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托付办理机构审阅赞同后,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阅。
项目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剂。
职责单位应当按规则及时批阅项目预算调剂事项请求。
第十六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付出实行国库会集付出准则。项目资金实施预留资金准则,预留部分资金在项目效果经过审阅检验后付出。未经过审阅检验的项目,预留资金不予付出。
项目资金归于政府收购规模的,应当按照政府收购有关规则实行。
第十七条职责单位应当严格实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开销办理准则。对应当实施“公事卡”结算的开销,按照中心财务科研项目运用公事卡结算的有关规则实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开销,准则上应当经过银行转账方法结算,从严操控现金开销事项。
关于户外调查、数据收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获得发票或财务性收据的开销,在保证实在性的前提下,职责单位可按实践发作额予以报销。
第十八条项目研讨完结后,项目担任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财物等办理部分及时整理账目与财物,照实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批阅书》中的项目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化开销、随意修正记账凭据。
有外拨资金的项目,外拨资金决算经协作研讨单位财务、审计部分审阅并签署定见后,由项目担任人汇总编制项目资金决算。
第十九条项目研讨效果初次判定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付出。初次判定未经过并安排第2次判定的,判定费从项目预留资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下资金能够结转下一年度持续运用。项目研讨效果完结并经过审阅检验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终究效果出书及后续研讨的直接开销。若项目研讨效果经过审阅检验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下的,应当按原途径退回国家社科基金,结转下年统筹用于赞助项目研讨。
项目效果未经过审阅检验的项目,或职责单位信誉点评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告诉后30日内按原途径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一条关于因故被停止实行的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吊销的项目的已拨资金,职责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告诉后30日内按原途径退回国家社科基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进程中,运用项目资金构成的固定财物、无形财物等归于国有财物,应当按照国有财物办理的有关规则实行。
第五章办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项目担任人应当依法依规运用项目资金,不得私行调整外拨资金,不得运用虚伪收据套取资金,不得经过假造虚伪劳务合同、虚拟人员名单等方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运用项目资金付出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出资等。
项目担任人运用项目资金状况应当自觉承受有关部分的监督查看。
第二十四条职责单位应当拟定项目资金内部办理方法,清晰批阅程序、办理要求和报销规则,执行项目预算调剂、直接费用统筹运用、劳务费分配办理、结余资金运用等办理权限。
职责单位应当加强项目预算审阅把关,标准财务开销行为,完善内部危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运用绩效点评,保证资金运用安全标准有用。职责单位项目资金办理和运用状况,要自觉承受国家财务、审计、监察部分和全国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查看。职责单位应当活跃合作,照实反映状况,供给有关材料。
职责单位应当树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准则,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开销、项目资金决算和检验等方面供给专业化服务。
职责单位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法,树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项目担任人同享的信息渠道,进步科研办理功率和便当化程度。
第二十五条各省区市社科规划办和在京托付办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自实践,对本区域本系统职责单位和项目担任人的资金运用和办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查看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催促整改,并向全国社科规划办陈述。
第二十六条全国社科规划办应当树立项目资金运用和办理状况的查看、审计、监督长效机制,树立项目资金绩效点评和成果运用准则,加强项目资金运用效益点评。
第二十七条树立项目资金运用和办理的许诺机制,职责单位应当许诺依法依规实行项目资金办理的职责,项目担任人应当许诺供给实在的项目信息并仔细恪守项
目资金办理的有关规则。
第二十八条树立项目资金运用和办理的信誉机制,全国社科规划办对职责单位和项目担任人在项目资金运用和办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点评和记载,作为对职责单位信誉评级和对项目担任人绩效考评以及往后赞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树立项目资金运用和办理的信息揭露机制,职责单位和项目担任人应当在单位内部揭露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置办、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运用等状况,自觉承受监督。
第三十条违背本方法规则的,按照《预算法》、《财务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等国家有关规则追查法律职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社科基金各项目类型,以及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国家社科基金其他赞助,未拟定有关方法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财务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担任解说。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4月10日财务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印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办理方法》(财教〔2007〕30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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