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胶地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终审维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9:25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男,汉族,1 9 6 3年1 0月26日出世,住浙江省天台县三合镇下蛟村江厦路9 3号。
托付署理人:张**,男,汉族,1 9 7 2年8月1 9日出世,北京正理专利署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3 9号。
托付署理人:张**,女,汉族,1 9 8 0年1 2月3 1日出世,北京正理专利署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街道办事处赵家村1 0 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 0—1 2层。
法定代表人:张**,副主任。
托付署理人:刘**,该委员会检查员。
原审第三人:林**,男,汉族,1 9 6 5年1 2月2 2曰出世,住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前埔村林厝一里6号。
托付署理人:林**,男,汉族,1 9 6 7年6月1 4日出世,福建省奥维商标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学苑路2号。
上诉人周孝宗因外观规划专利权无效行政胶葛一案,不服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2 0 09)一中行初字第1 5 2 1号行政判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 01 0年2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 1 0年4月1 5日传唤各方当事人进行问询。上诉人周孝宗的托付署理人张晓霞,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托付署理人刘新蕾,原审第三人的托付署理人林栋梁到本院接受了问询。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确定,林振岳是名称为“塑胶地毯(仿绒)”外观规划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周孝宗于2 0 0 9年1月1 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恳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检查,于2 0 0 9车5月1 1日作出第1 3 3 5 9号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简称第1 3 3 5 9号无效决议),保持本专利权有用。
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以为,附件1、附件2、对件5和附件7能够用于点评本专利是否契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附件3与本专利的用处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能用于点评本专利是否契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篷复专:
本专利与附件1、2、5、7记载的各在先规划别离比较,首要不同点在于上外表的凸起物形状及其所出现的图画不同,与各在先规划之间的不同较大,对外观规划的全体视觉效果具有显着影响,二者归于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外观规划,本专利契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则。
附件4和附件6系用于地面上的毯子或许垫子类产品,与本专利的用处相同,归于相同类别的产品,能够用于点评本专利是否契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则。本专开:与附件4、6记载的各在先规划比较,首要的差异在于:本专利上外表凸起物递上细下粗、大体为三棱柱形且其出现在主视图的图画为长方形,而附件4记载的在先规划上下外表均有凸起物且别离呈半球状和圆台状,出现的图画别离为格状与小圆形穿插构成的图画和小长方形与圆形构成的图画。附件6记载的在先规划上外表的凸起物呈纤维状且出现在主视图的图画为密布的点。本专利与上述各在先规划之间的不同显着,对外观规划的全体视觉效果具有显着影响,二者归于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规划,本专利契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