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双重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3 08:56我们都知道,在所得税的核算中,事务招待费开销的税前扣除规范选用的是两层核算规范,但还有别的一个项目税前扣除的核算选用的也是两层规范,那就是住宅公积金的核算,只不过它不是税法文件直接规则的,而是通过一系列层层授权构成的。其授权是否合法本文不作评判,只针对其两层规范的构成进程及怎么核算,浅析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的授权。
《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或许省级人民政府规则的规模和规范为员工交纳的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赋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根本社会保险费和住宅公积金,准予扣除。
本条是授权性条款,详细扣除规模和规范,授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或许省级人民政府做出规则。
国务院《住宅公积金办理法令》中有关条款及授权。
住宅公积金的界说:本法令所称住宅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总称单位)及其在职员工缴存的长时间住宅储金。
住宅公积金的决策机构: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地点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建立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作为住宅公积金办理的决策机构。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担任人和建造、财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分担任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员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宅公积金的核算方法:第十六条 员工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乘以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单位为员工缴存的住宅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员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乘以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
住宅公积金的核算份额:第十八条 员工和单位住宅公积金的缴存份额均不得低于员工上一年度月平均薪酬的5%;有条件的城市,能够恰当进步缴存份额。详细缴存份额由住宅公积金办理委员会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阅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分依据授权所作出的详细规则。
《建造部 财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宅公积金办理若干详细问题的辅导定见(建金管[2005]5号)》的有关规则:
“二、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顾全大局各方面承受能力,严厉依照《法令》规则程序,合理确认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单位和员工缴存份额不该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纳进步单位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方法发放员工住宅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未依照规则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住宅公积金缴存份额,应予以纠正。
三、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月薪酬基数,原则上不该超越员工作业地地点设区城市核算部分发布的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2倍或3倍。详细规范由各地依据实践状况确认。员工月平均薪酬应按国家核算局规则列入薪酬总额核算的项目核算。”
通过层层授权,终究构成住宅公积金税前扣除两层核算规范。榜首重规范:单位和员工缴存份额不该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第二重规范: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月薪酬基数,原则上不该超越员工作业地地点设区的市级核算部分发布的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2倍或3倍。
可是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是个动态数字,年年都在变,各地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每年头都会依据当地核算局发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发布本年缴存住宅公积金基数上限,调整全年履行。
上述规则无论是税法规则仍是国务院主管部分、省级政府的规则,一直没有清晰住宅公积金是依照员工人数总算仍是依照员工个人别离核算。依照一般了解,税法不清晰的,依照有利于交税人的解说处理。下面举例均选用总算法。
以北京市某单位为例核算税前扣除限额:
北京某单位2011年账载薪酬薪水开销87966705.11元,无交税调整。员工人数800人,住宅公积金实践交纳10556004.61元,
首要,确认北京市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
北京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关于确认2011住宅公积金年度月缴存额上限的告诉(京房公积金发〔2011〕14号)》
“依据北京市核算局发布的2010年全市员工年平均薪酬50415元,核算2010年全市员工月均薪酬应为4201.25元。依照《关于2011住宅公积金年度住宅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告诉》(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11]1号)中关于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的核算公式,个人缴存部分:4201.25×300%×12%=1512.45元(确认为1513元);单位缴存部分:4201.25×300%×12%=1512.45元(确认为1513元)。2011住宅公积金年度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定为3026元。原则上不允许单位住宅公积金月缴存额打破缴存额上限。”
其次,核算扣除限额。
87966705.11*12%=10556004.61元;
1513*800*12=14524800元;
税前扣除限额为:10556004.61元,应交税所得额无需调整。
以山东省济南市某企业为例核算税前扣除限额(本例公积金年度视同与公历年度重合,实践核算时不重合部分应分段核算):
济南市某单位2009年账载薪酬薪水开销87966705.11元,无交税调整。员工人数800人,住宅公积金实践交纳10556004.61元,
首要,确认济南市住宅公积金缴存基数。
济南市住宅公积金办理中心《关于调整2009年度住宅公积金最高缴存薪酬基数的告诉 》“依据国家有关部分关于“缴存住宅公积金的月薪酬基数,不该超越员工作业地点设区城市核算部分发布的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3倍,单位和员工住宅公积金最高缴存份额均不得超越12%”的规则,现将调整2009年员工住宅公积金最高缴存薪酬基数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2009年度济南行政区域内员工每月住宅公积金最高缴存薪酬基数为7900元。员工月薪酬超越以上限额的,最高按7900元为住宅公积金月缴存薪酬基数;月薪酬未超越7900元的,以实践薪酬额核算住宅公积金月缴存薪酬基数。
二、各单位据此核算2009年的员工住宅公积金缴存数额。依照最高缴存份额单位和员工各不超越12%的规则,2009年度单位和员工最高月缴存额为1896元(其间:单位948元,个人948元),履行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其次,核算扣除限额。
87966705.11*12%=10556004.61元;
7900*12%*12*800=9100800元;
税前扣除限额为9100800元,应交税所得额调增10556004.61-9100800=145520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