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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被害人可以对提自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4:47
公诉案子,亦即刑事公诉案子,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按照法令相关规则,代表国家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子。
被害人可以对以下三类案子提起自诉:
1、通知才处理的案子,即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通知人民法院才予处理的案子,它包含:
(1)凌辱、诽谤案;
(2)暴力干与婚姻自在案;
(3)优待案;
(4)侵吞案。
上述案子,因为与被害人切身利益相关,《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力。假如被害人抛弃追诉权,司法机关不能自动追查。所以,上述案子,只能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即案子性质、情节、损害细微,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案子,它包含:
 (1)故意伤害案;
(2)不合法侵入住所案;
(3)侵略通讯自在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出产出售伪劣商品案;
(6)侵略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案子。这一规则赋予被害人对自己有必定依据证明的侵略自己人身、财产权力而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又不予追查的行为以起诉权,有利于改动被害人告状无门的情况,保证被害人合法权益。此类案子实践由公诉案子转化而来,称为“公诉转自诉”案子。被害人对此类案子提起自诉,应当供给公安机关或许人民检察院现已作出的对某案不予追查的书面决议,如不立案、不起诉决议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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