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8:17
侵略公民人身自由权应当承当哪些法律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则:“不合法约束别人人身自由或许不合法侵入别人住所的”,“尚不行刑事处分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许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略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作了下列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条禁止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掠夺政治权利。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合法控制别人,或许不合法搜寻别人身体、住所,或许不合法侵入别人住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经过《关于严惩拐卖、劫持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议》作了下列规则: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污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逼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许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形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许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意图,有诱骗、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以出卖为意图,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以出卖或许勒索资产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三、禁止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则处分。
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或许有损伤、凌辱、优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则处分。
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议第一条的规则处分。
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12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规则,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过错地行使职权侵略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应当承当侵权的补偿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略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犯罪行为作了下列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条禁止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掠夺政治权利。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合法控制别人,或许不合法搜寻别人身体、住所,或许不合法侵入别人住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9月4日经过《关于严惩拐卖、劫持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议》作了下列规则: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污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逼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许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别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形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许其亲属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意图,有诱骗、收购、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以出卖为意图,使用暴力、钳制或许麻醉办法劫持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以出卖或许勒索资产为意图,盗窃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以勒索资产为意图劫持别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三、禁止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强行与其发作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则处分。
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不合法掠夺、约束其人身自由或许有损伤、凌辱、优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则处分。
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
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议第一条的规则处分。
收购被拐卖、劫持的妇女、儿童,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5月12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规则,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过错地行使职权侵略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应当承当侵权的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