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0:14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官发誓规则(试行)》的告诉
发文单位:最高公民法院
文号:法发〔2012〕27号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行日期:2012-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公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官发誓规则(试行)》现已最高公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仔细遵照实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工作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初度担任或从头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揭露宣告誓词的方法,对忠诚实行宪法和法令,一心一意为公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承受监督,作出慎重许诺。
第三条 法官发誓由本级或上级公民法院安排实施。
第四条 法官发誓誓词为:我是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官,我发誓:忠于祖国,忠于公民,忠于宪法和法令,忠诚实行法官责任,遵循法官工作道德,恪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保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斗争!
第五条 发誓场所须悬挂国旗。
领誓人、发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
第六条 领誓人由各级公民法院院长或其托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七条 发誓开始时奏(唱)《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歌》;发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坐落发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发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结束,在领誓人读出“发誓人”后,报出自己名字。
第八条 各级公民法院在举办重要活动时安排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则实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最高公民法院担任解说。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公民法院
发文单位:最高公民法院
文号:法发〔2012〕27号
发布日期:2012-12-19
实行日期:2012-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公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公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官发誓规则(试行)》现已最高公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仔细遵照实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工作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感,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公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初度担任或从头担任法官职务的人员,应当以揭露宣告誓词的方法,对忠诚实行宪法和法令,一心一意为公民服务,公正廉洁司法,自觉承受监督,作出慎重许诺。
第三条 法官发誓由本级或上级公民法院安排实施。
第四条 法官发誓誓词为:我是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官,我发誓:忠于祖国,忠于公民,忠于宪法和法令,忠诚实行法官责任,遵循法官工作道德,恪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保护社会公平正义而斗争!
第五条 发誓场所须悬挂国旗。
领誓人、发誓人统一着法袍或其他法官制式服装。
第六条 领誓人由各级公民法院院长或其托付的资深法官担任。
第七条 发誓开始时奏(唱)《中华公民共和国国歌》;发誓人面向国旗,立正站姿,举起右手,握拳过肩;领誓人持相同站姿坐落发誓人前方,逐句领读誓词,发誓人齐声复诵;誓词宣读结束,在领誓人读出“发誓人”后,报出自己名字。
第八条 各级公民法院在举办重要活动时安排的重温誓词活动,参照本规则实行。
第九条 本规则由最高公民法院担任解说。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公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