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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3:35
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弥补规则(二)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法释[2003]12号发布日期:
2003年0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弥补规则(二)
(法释[2003]12号)
(2003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弥补规则(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3次会议、2003年8月1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21日起实施。
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为一致确认罪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则,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则的违法的罪名的定见》作如下弥补、修正:
刑法条文|罪名
第152条第2款|私运废物罪(撤销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
(《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私运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招聘童工从事危重劳作罪
(《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第344条|不合法砍伐、破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不合法
(《刑法修正案(四)》第6条)|收买、运送、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撤销不合法砍伐、
|破坏宝贵树木罪罪名)
第345条第3款|不合法收买、运送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撤销
(《刑法修正案(四)》第7条第3款)|不合法收买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罪名
第399条第3款|履行判定、裁决失职罪;履行判定、裁决滥
(《刑法修正案(四)》第8条第3款)|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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