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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上是否无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1:33
一般的民事法律联系中,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权力人在行使权力的一起有必要实施相应的责任,责任人在实施责任的一起也享有必定相应的权力。但在收据联系中,权力人在行使收据权力的一起并不负有相对应的收据上的责任,责任人在实施收据责任时也不享有相对应的收据权力。(当然这是限定在收据联系上而言的,在原因联系上,当事人的权力责任仍是相对应的。)
关于收据权力人而言,权力人享有和行使收据权力在收据联系上并不需要实施相应的收据责任,只需其合理的持有收据,就能够根据收据来行使收据权力,也便是恳求收据责任人付出票载的金额,此刻,权力人在获得收据金额给付的一起并不需要向收据责任人为相应的收据上的给付,不然收据权力人的权力无从谈起。相同,关于收据责任人而言,其在实施收据的付出责任时,并不能一起获得关于收据权力人的相对应的恳求权,“收据责任具有单务性,亦即在收据权力责任联系国,收据权力人单纯地享有恳求付出票款的权力,而收据责任人单纯地承当无条件付出票款的责任。换言之,收据权力人对收据责任人享有收据上恳求权,而收据责任人不享有对收据权力人的恳求权;收据责任人不因自己实施收据责任,而得以对收据权力人建议必定的权力。”[15]如果说责任人享有权力,也仅仅必定的抗辩权。并且这种抗辩权是遭到严厉约束的,在收据联系中,一般状况下责任人不得以原因联系进行抗辩,来对立持票人。责任人的抗辩权仅仅关于持票人的歹意抗辩。只要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才能够建议原因联系的抗辩。表面上看,因为收据权力责任不相对应,在收据当事人之间利益发作了不平衡,实质上是不存在这种所谓的不平衡的,在有直接的原因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原因联系的给付弥补了这种不平衡;在没有直接原因联系的当事人之间,因为收据的流转使得这些当事人有时是权力人,有时是责任人,在收据的流转过程中利益最终是平衡的。并且,即便在收据活动中,或许出现因特定的责任人实施责任后,一起对该责任人发作必定权力的状况。例如,在发作追索时,C为权力人,背书人B实施自己的责任后,即发作向其前手A进行再追索的权力。可是,这种权力与责任的对应,并不是在同一相对当事人B、C之间发作的,而是在不同相对当事人A、B之间发作的;前一责任人B因实施责任而使自己成为新的权力人(B),而与此相对的新的责任人(A),并不是从前的权力人(C)。
收据法的这一思想来源于收据的严厉准则。收据是彻底有价证券,实施严厉的形式主义,权力与收据彻底结合在一起,持有收据就享有权力,无须相对应责任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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