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明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附件证明效力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9:5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清晰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附件证明效能的告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食药监办注[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保护国家局核准的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证明效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清晰如下:
一、2006年4月3日今后,国家局颁布的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加盖了骑缝章,2006年4月3日之前的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并未悉数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并非药品同意证明文件真实性的仅有标识。
二、经国家局核准的药品说明书是药品同意证明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网络方式发布的信息应与上述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共同。
三、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够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文向国家局请求获得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存档复印件。
四、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法律中按上述界定准则和要求履行,保护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附件的证明效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食药监办注[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保护国家局核准的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证明效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清晰如下:
一、2006年4月3日今后,国家局颁布的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加盖了骑缝章,2006年4月3日之前的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其附件并未悉数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并非药品同意证明文件真实性的仅有标识。
二、经国家局核准的药品说明书是药品同意证明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网络方式发布的信息应与上述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共同。
三、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能够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文向国家局请求获得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附件的存档复印件。
四、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法律中按上述界定准则和要求履行,保护药品同意证明文件及附件的证明效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