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是否要交纳诉讼费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7:03
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同年9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简称《方法》)规则,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子免交案子受理费。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37条规则: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的再审案子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子,当事人不需交纳诉讼费用。1999年7月28日法发[1999]21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补充规则》第28条第2款对此亦有3条规则:(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议进行再审的案子,当事人按照《方法》有关规则交纳诉讼费用;(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或裁决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定、裁决或调解书现已发作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请求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议再审的案子,按照《方法》有关规则交纳诉讼费用;(3)其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再审的案子,免交案子受理费。据此,《方法》规则,当事人请求再审而由法院决议再审的案子,当事人需担负案子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