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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假政策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2:50

【产假】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作局关于新颁产假后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费发放方法的告诉
北京市计生办等
依据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第9号令新颁《女职工劳作维护规则》中,女职工产假由五十六天增至九十天的规则,有关计划生育奖赏方法经市政府赞同,做如下改动:凡呼应国家召唤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爱人,由女方请求,经所在单位领导赞同,女职工在产假九十天期满后,可继
续度假至六个月(晚育奖赏假十五天另加)期间薪酬照发,其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费(原称“独生子女保健费”)少发三年,为十一年;凡只休产假九十天者,独生子女爸爸妈妈奖赏费仍发十四年。
本规则自1988年9月1日起履行。原京政发(1982)138号文件有关规则延伸产假期间“独生子女保健费少发四年”的规则一起报废。
1990年2月1日
国家劳作总局稳妥福利司关于享用半年产假的女职工当年是否还享用省亲待遇问题给河南省劳作厅的复函
国家劳作总局 复函
关于女职工产假后的省亲待遇问题,咱们赞同你们的定见,即女职工在享用六个月的产假期间已和爱人聚满三十天的,不再享用当年的省亲待遇。
【女职工劳作维护规则】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削减和处理女职工在劳作和作业(以下总称劳作)中因生理特点形成的特别困难,维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总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合适妇女从事劳作的单位,不得回绝接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下降其基本薪酬,或许免除劳作合同。
第五条 制止组织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则的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和其他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作。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组织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则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组织其从事国家规则的第三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和孕期忌讳从事的劳作,不得在正常劳作日以外延伸劳作时间,对不能担任原劳作的,应当依据医务部分的证明,予以减轻劳作量或许组织其他劳作。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组织其从事夜班劳作,在劳作时间内应组织必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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