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关于房屋登记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5:14[案情]
2001年3月28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以(2001)皋经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如皋市纺织厂进入破产还账程序。
2004年7月17日,如皋市房地产生意所出具皋房监字第2004032号房子产权证明书,载明所有权人如皋市纺织厂,所有权性质团体,房子坐落邓元庆余村7-9号,房子间数11间,结构为砖混结构,层数为一层,建筑面积245.87平方米。
2004 年8月,如皋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与徐相圣、章国富、洪芳、孙志仁、孙道芳、张文美签定房地产生意契约,约好清算组将坐落在邓元乡庆余村皋北新村200幢107、108、109室的房地产(房子建筑面积67.5平方米)出售给徐相圣等6人,成交价为人民币67500元,于2004年8月1 日前一次付清等。如皋市房地产生意所予监证并加盖公章。
2004年8月26日,徐相圣等6人交纳契税2700元,纳税机关开具完税(2003)<苏通>农税电字0044230号完税证。
2004年9月3日,如皋市房子生意所告诉如皋市纺织厂交纳生意服务费2459元,许小琴在该告诉存根上记载已收。
2004 年9月14日,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向徐相圣等六人颁布皋房权证字第00047843号房子所有权证书,载明所有权人为徐相圣,共有人为章国富、洪芳、孙志仁、孙道芳、张文英等5人,房子坐落邓元乡庆余村皋北新村200#-107、108、109室,丘(地)号:47843,产别:私有,合计3间,建筑面积 67.5平方米。
原告知道后,以为如皋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未按程序拍卖侵略其优先购买权、被告挂号行为侵略其揭露竞争权,遂于2005年4月25日向如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同日立案受理。
[争点]
(一)被告房子挂号的检查规范问题;
(二)优先购买权的救助途径问题;
(三)房子挂号行为是否侵略公平竞争权问题。
[审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关于被告房子挂号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房子权属证书是房子权力人依法具有房子所有权并对房子行使占有、运用、获益和处置的仅有合法凭据。参照《城市房子权属挂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则,请求搬运挂号,权力人应当提交房子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该法第二十七条一起规则,挂号机关应当对权力人(请求人)的请求进行检查。
凡权属清楚、产权来历资料齐全的,初始挂号、搬运挂号、改变挂号、他项权力挂号应当在受理挂号后的30日内核准挂号,并颁布房子权属证书。本案中,第三人请求对其购得的房子进行搬运挂号时,提交了皋房监字第2004032号房子产权证明书及其与原所有权人如皋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签定的房子生意契约,被告经检查核准挂号并颁布房子权属证书的行为契合上述规则,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以为原如皋市纺织厂破产清算组未按规则程序拍卖因此侵略其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法人、其他安排、天然人在特定生意联系中,依法享有平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出卖人的产业的权力,一般来说,优先购买权是根据法令的规则,具有法定性。
在房子生意过程中,我国法令只规则了房子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房子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本案中,原告未供给依据证明其系争议房子的承租人或该房子的共有人因此享有该房子的优先购买权,且原告当庭所陈说的是清算组在出售该房子时侵略了其优先购买权,因清算组转让财物行为并非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统辖领域,故原告应经过其他途径建议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