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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是否是行政处罚的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2:00

已然行政处罚是有其内涵规则性的具有不行代替功用的制裁方法,那么行政处罚案子的证明规范就应当是独立的,为行政处罚确认证明规范就必须考虑到行政处罚本身的功用和特色,尤其是专业性和效率性的特色。
法律咨询:司法机关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吗
律师答复: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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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根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许正告的行政处罚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议。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行政处罚决议。
第三十四条法律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议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法律身份证件,填写预订格局、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议书。行政处罚决议书应当当场交给当事人。
前款规则的行政处罚决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根据、罚款数额、时刻、地址以及行政机关称号,并由法律人员签名或许盖章。
法律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存案。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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