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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改革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18:15

死刑复核问题是当时司法界的热点问题。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议》,根据这一修正,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国一切死刑案子的核准权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一致行使,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将不再具有核准死刑的权力。对此,社会和媒体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关于回收死刑核准权的原因、回收死刑核准权之后的进一步行动、回收死刑核准权对死刑数量以及社会治安的影响等一系列问题,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分的同志有各自的见地和考虑。在这里,我迁就回收死刑核准权的相关问题略陈己见。
一、回收死刑核准权的重要含义
开始,实务界关于是否回收死刑核准权的问题是存在争议的。后来,中心初拟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在寻求各方定见的过程中,我们的观点也不一样。根据笔者在每次座谈会上所了解的状况,大都学者支撑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且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呼吁已久。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总算回收死刑核准权,关于这一行动的含义,人们有不同知道。笔者以为,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变革,详细而言,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一)回收死刑核准权契合法治精力,意味着死刑案子的刑事司法愈加法治化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则,死刑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只要《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则“杀人、强奸、掠夺、爆破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子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可是,一方面,《人民法院组织法》是1983年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别离于1997年和1996年修订,修正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沿承了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则。 因而,根据新法效能优于旧法效能的法理准则,《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有关死刑核准权下放的规则应当失效。另一方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宪法》之下的基本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然也是全国人大经过的,但并不归于我国的基本法,而是处于基本法下位的法令。从这两个层面上来说,当《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产生矛盾时,恪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是更契合法治精力的做法。
(二)回收死刑核准权契合程序正义准则
程序正义,亦即程序愈加合理、合理。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导致刑事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都由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因而,死刑案子上诉之后,若上诉审维持原判,则死刑复核程序名存实亡。高级人民法院只是在二审裁决书上添加一句“本裁决一起为核准死刑的裁决”,没有任何实质性程序,这种做法掠夺了死刑案子被告人依法应当享有的相关权力,在程序上对错正义的。现在,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程序便与死刑复核程序完全分隔,这使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了实质性,也使被告人承受死刑复核的权力以及再次为自己辩解的权力得到了实在保证。程序上愈加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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